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3-05-19 |
10、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不定期开展抽查.
11、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 安全培训.
12、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 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
13、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 罚.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惩戒措施:
14、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增加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的频次.
15、 对严重违法失信责任主体, 依法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
依法限制其获得认证证书.
16、限制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17、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企业信用等级直接降为 D
4 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18、失信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 处罚.
(四)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惩戒措施:
19、依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增加环保执法 频次.
(五)在税收征管方面的惩戒措施:
20、强化税务管理,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21、 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 考.
(六)其他方面惩戒措施:
22、列为节能监察重点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对企业能 耗总量和强度 双控 目标完成情况、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标准情 况的监督检查.
23、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 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布 严重违法失信 名单 信息.
24、依照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增加监督检查频 次.
25、将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26、依法限制或禁止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27、依法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8、限制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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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30、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
对已 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31、在办理通关等海关业务时,对失信主体进出口货物实施 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或后续稽查.
32、从严审核发行企业债券,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核准的参考.
33、 将失信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
34、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 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予以关注.
35、 在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 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予以关注.
36、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设立,私 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参考.
37、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上市公司、证券 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期货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 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关注.
38、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 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
39、依法限制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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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 设部、商务部、能源局、海洋局及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应定期通 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石油天 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信息以及相关资料.有关方面归集整理 后,及时向参与联合惩戒部门推送.各部门收到名单后,根据本 备忘录约定措施实施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