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3-05-23

设区的市、县(市、区) 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分别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 负责;

乡镇、街道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 工作,由县 (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 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的登记 管理工作,由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 民政部门负责. 第九条 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与 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 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业务 主管单位负 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部门或者单位对委托事项应当出 具委托书,并对被委托部门、单位实施的 委托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十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发 起人应 当不少于五人;

单位作为发起人的,应当不少于三个;

个人和单位共同作 为发起人的,应当不少于五个.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 下列规定: ( 一)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会员 分布和活动地域一致;

( 二)与已经登记社会团体的名称有 明显区别;

( 三)不得使用注销、撤销时间不足 3年的社会团体或者被取缔组织的名称;

( 四)学术性社会团体一般以学会或 者研究会命名,行业性社会团体一般以工 业协会、行业协会、同业公会或者商会命 名,专业性社会团体一般以协会或者促进 会命名,联合性社会团体一般以联合会或 者联谊会命名;

( 五)《 条例》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 发起人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一)发起人签署的筹备申请书;

( 二)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筹备 成立社会团体的文件;

(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四)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 五)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 况和身份证明;

( 六) 参照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起草的章程草 案. 第十三条 发起人应当自收到业务主 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文件之日 起3个月内,向民政部门提出筹备成立社 会团体的申请;

逾期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的,应当取得业务主管单位重新签署的同 意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文件.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受理筹备成立社 会团体的申请后,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材 料之日起6 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起人及其业 务主管单位;

不予批准的,应当以书面形 式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筹备机构应当自 民政部门批准筹备之日起设立,并在6个 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 过本团体章程,选举产生执行机构、负责 ―

3 ―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2

0 1 0年第2号 省政府令 人和法定代表人.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在有 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时 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者 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筹备机构未在规 定期限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的,民政部门应当作出撤销批准筹备成立 社会团体的决定. 筹备机构接到民政部门的撤销批准筹 备成立社会团体决定后,应当立即停止筹 备活动. 停止筹备活动后,应当及时清退筹集 的资金和其他款物.无法清退的,上缴民 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完成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工 作后,筹备机构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 材料,申请办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手续: ( 一)成立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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