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3-05-23 |
( 二)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成立 社会团体的文件;
( 三)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 过的章程;
(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组成人 员名单和会员名单;
( 五)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接到筹备机构提 交的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 条件的发 放《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 由.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可以依法设立分 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的名称应当冠以本团体的全称.分支机构 的规范名称为专业委员会、分会或者工作 委员会;
代表机构的规范名称为代表处、 联络处或者办事处.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可以按章程规定 设立办事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应当经业 务主管 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 第二十 一条社会团体需要变更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 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住所、 业务范围和主要负责人等事项的,应当经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门申 请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 以下统称变 更登记) . 第二十 二条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 请书;
( 二)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关于变 更事项的决议;
( 三)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变更 的文件;
( 四)按规定填写的社会团体变更登 记表. 社会团体变更下列事项的,除依照前 款规定执行外,还应当依照本款规定分别 提交相关材料: ( 一)变更名称,提交章程修改草案、 财务审计报告和债权债务证明;
( 二)变更住所,提交新住所的所有 ―
4 ― 省政府令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2
0 1 0年第2号 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 三)变更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 域,提交 章程修改草案和修改章程的说明;
(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财务审 计报告和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 份证明;
( 五)变更活动资金,提交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六)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提交该社 会团体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和原业务主管单 位分别出具的同意变更的文件;
( 七)变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提 交拟变 更后机构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及 联系方式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按章程规 定的期限,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负责 人进行 换届改选,并自换届改选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新任负责人 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及有关财务审计报 告,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办理变更登记后,社会 团体应当及时更换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书》 .其中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按规定更 换社会团体印章、银行账户名称和组织机 构代码证书.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有 《 条例》第 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依法完 成清算 工作后,向民政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 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 前,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银行办理 相关手续.社会团体设立企业法人的,在 办理注销登记前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 七条社会团体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 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