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3-05-23 |
( 二)按章程规定召开的关于申请注 销登记的会议决议;
( 三)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审查文件 和财产清算报告书;
( 四)按规定填写的社会团体注销登 记表. 第二十 八条社会团体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由其理事会或者常 务理事会作出决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同意后,在3 0日内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 登记手续,并上缴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者 代表机构 的印章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注销或者被撤 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章程规定处理;
章程规 定不明确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决定用于资 助业务主管单位主管的其他社会团体或者 资助有关公益性事业. 社会团体注销或者被撤销后的剩余国 有资产应当依法处理. 社会团体注销或者被撤销后的剩余财 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 违反规定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注 销或者被撤销后,其原负责人不得作为发 起人以同一宗旨重新申请成立相同、近似 ―
5 ―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2
0 1 0年第2号 省政府令 的社会团体或者分支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民政部门在社会团体登 记管理工作 中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一) 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 注销登记或者备案;
(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 《 条例》和本 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给予行 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确定 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社会团体的具体管理工 作,并对所属社会团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 职责: ( 一)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法律、 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依据章程开展活 动;
( 二)负责社会团体的筹备申请、成 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监 督管理社会团体的财务、资产、人事管理 工作和对外交往、接受捐赠等活动;
( 四)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 五)协助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团体的 财产清算事宜. 第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