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9-08-01
船舶 中 舶使用

20 中国船级社 用低硫

013 年7月社燃油指 月 指南 目录

0 前言.

1 - 第1章通则.3 - 1.1 适用范围

3 - 1.2 定义与缩写

3 - 1.3 图纸资料

3 - 1.4 风险分析

4 - 1.5 船上试验

4 - 第2章燃油系统.4 - 2.1 一般要求

4 - 2.2 燃油储存

4 - 2.3 日用柜和沉淀柜

5 - 2.4 燃油驳运与处理管系

6 - 2.5 燃油供应管系.6 - 2.6 控制、报警和显示.7 - 第3章机器设备.8 - 3.1 一般要求

8 - 3.2 柴油机

8 - 3.3 锅炉

8 - 第4章操作手册.8 - 4.1 一般要求

8 - 4.2 燃油转换

9 - 4.3 应急程序

9 - 附录

1 风险分析

10 - 附录

2 船用馏分油要求.11 附录

3 船用渣油要求

13 -

1 -

0 前言 MARPOL 公约附则 VI、 EU 法令及 CARB 法规相继制定或实施了新的 SOx 排放控制标准, 要求船舶在指定区域(如MARPOL 公约附则 VI 规定的排放控制区、欧盟港口、加利福尼 亚沿岸

24 海里海域及港口)使用硫含量不超过 0.10 % m/m 的低硫燃油.公约/法规关 于船舶使用燃油硫含量的限值要求见表 0. 注:为方便用户参考, 表0仅列出了 MARPOL 公约附则 VI、欧盟法令(EU low sulphur directive 2005/33/EC) 、CARB 法规(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 Titles

13 and 17)关于船舶使用燃 油硫含量限值、实施日期及实施区域的部分要求,详细要求应以上述公约、法令/法规为准. 表0-燃油硫含量限值要求一览表 公约/法规 燃油硫含量 (%m/m) 实施日期 实施区域 MARPOL 公约附则 VI 3.50

2012 年1月1日SOx 排放控制区外 0.50

1 2020 年1月1日1.00

2010 年7月1日SOx 排放控制区内

2 0.10

2015 年1月1日EU 法令 0.10

2010 年1月1日欧盟港口

3 CARB 法规 1.50

4 0.50

5 2009 年7月1日加利福尼亚水域

6 1.00

4 0.50

5 2012 年8月1日0.10

4 0.10

5 2014 年1月1日注: 1. IMO 已成立专家组,对燃油全球市场供应和需求、燃油市场发展趋势等进行分析评估, 以确定该硫含量燃油的可获得性, 如判定届时船舶无法满足该要求, 则硫含量 0.50% m/m 的燃油标准将于

2025 年1月1日实施. 2. MARPOL 公约附则 VI 第14 条规定的排放控制区,目前包括:波罗的海海域、北海海域、 北美海域、美国加勒比海海域(2014 年1月1日实施) . 3. 欧盟港口停泊(包括锚泊、系浮筒、码头靠泊)超过

2 小时的船舶不得使用硫含量超过 0.10%的燃油. 4. Marine gas oil,对应 ISO

8217 标准规定的 DMA 级馏分油. 5. Marine diesel oil,对应 ISO

8217 标准规定的 DMB 级馏分油. 6. 加利福尼亚沿岸

24 海里海域及港口. 炼油厂为了生产这样的低硫燃油, 往往需要采用特殊工艺及程序对燃油进行脱硫处 理,导致低硫燃油的很多特性都发生了显著变化.船舶燃油系统、机器设备一般都是基 于重油/船用柴油设计的,低硫燃油的使用经验不多,当转换使用低硫燃油时,可能导 -

2 - 致燃油系统及设备故障,甚至发生船舶失去动力的危险. 船舶设计或改造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低硫燃油各种特性变化,系统地识别船舶使 用低硫燃油后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依据风险分析的结果,从设计、布置、监测报警、操 作程序等方面考虑采取措施,将风险及其危害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本指南依据低硫燃油使用影响研究的结果编制, 对低硫燃油使用相关系统和设备的 设计、布置、控制监测、操作、试验等予以特别规定,作为规范的补充,旨在为船舶设 计/改造、检验、试验等提供指导,其并不能替代任何公约、法规、规范以及其他相关 法令的规定和操作要求. 本指南不可能涵盖船舶所有使用低硫燃油的设备和系统,每一船舶的机械装置应 由有资质的人员进行评估,识别不同燃油转换和使用时可能存在的风险,制定合适的设 计或改造方案及适用的程序,并提供具体的评估报告. -

3 - 第1章通则 1.1 适用范围 1.1.1 本指南适用于为满足 MARPOL 公约

1 、地区或国家法令/法规

2 要求而使用低硫燃油 的船舶. 注:本指南中,低硫燃油特指硫含量不超过 0.10 % m/m 的馏分油,见1.2.1(1)定义. 1.1.2 除另有说明外,本指南仅为相关规范的补充,其并不能替代任何公约、法规及其 他法令的有关规定. 1.2 定义与缩写 1.2.1 本指南有关定义如下: (1)低硫燃油(LSFO,Low Sulphur Fuel Oil) :系指除硫含量不超过 0.10 % m/m 以外,其他各项指标均符合 ISO 8217:2010 标准规定的馏分油(Distillate Fuels) . 注:为方便用户参考,本指南附录

2 提供了 ISO 8217:2010 标准规定的馏分油要求表,详细要求应 以原标准为准. (2)燃油(FO,Fuel Oil) :系指除低硫燃油外,船舶在 SOx 排放控制区域以外航行时 供给主辅柴油机和锅炉用的常规燃油(如HFO、MDO) . (3) 船用柴油 (MDO, Marine Diesel Oil) : 系指除低硫燃油以外, 各项指标符合 ISO 8217:

2010 标准规定的馏分油(Distillate Fuels) . (4) 重油(HFO,Heavy Fuel Oil) :系指各项指标满足 ISO 8217:2010 标准规定的 渣油(Residual Fuels). 注:为方便用户参考,本指南附录

3 提供了 ISO 8217:2010 标准规定的渣油要求表,详细要求应以 原标准为准. (5)SOx 排放控制区(SECA,SOx Emission Control Area) :系指按 1.1.1 所述公约、 地区或国家法令/法规的规定,只能使用 LSFO 的区域

3 . 1.2.2 本指南有关缩写如下: (1)CARB(California Air Resources Board) :加利福尼亚空气资源委员会. (2)EU(European Union)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 . 1.3 图纸资料 1.3.1 除《钢质海船入级规范》中要求提供的相关图纸资料外,还应提交如下图纸资料 批准: (1)低硫燃油粘度/温度控制细节(如适用) ,包括冷却系统、工作原理、控制系统、 操作说明等(按2.5.4 的规定) ;

1 :指MARPOL 公约附则 VI.

2 :指EU 法令(EU low sulphur directive 2005/33/EC) 、CARB 法规(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 Titles

13 and 17) .

3 :指MARPOL 公约附则 VI 第14 条规定的排放控制区、EU 法令规定的港口、CARB 法规规定的水域及港口. -

4 - (2)船上试验程序(按1.5 的规定) ;

(3)锅炉控制、监测与安全系统(按3.3 的规定) ;

(4)报警与显示点清单(按2.6.1 的规定) . 1.3.2 除1.3.1 规定以外,还应提交如下图纸资料备查: (1)低硫燃油舱柜容量计算书(按2.2.2 的规定) ;

(2)设备制造厂声明及相关资料(按3.1 的规定) ;

(3)低硫燃油粘度/温度变化计算书(按2.5.3 的规定) ;

(4)操作手册(按第

4 章的规定) ;

(5)风险分析报告(按1.4 的规定) . 1.4 风险分析 1.4.1 应采用公认的风险分析/评估方法对低硫燃油使用和转换有关的安全问题进行分 析和评估. 1.4.2 风险分析时,需考虑的因素、报告内容及分析表可参考本指南附录 1. 1.5 船上试验 1.5.1 使用低硫燃油的船舶应按《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船上试验,以确 认相关系统和设备可稳定地以低硫燃油运行,与低硫燃油使用有关的控制、报警、安全 保护等应进行验证. 1.5.2 应进行燃油转换试验,以验证系统可安全可靠地实现 FO-LSFO 之间的转换,相关 参数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如燃油转换后需更换气缸油运行,则还应进行气缸油的转换试 验. 1.5.3 如试验时无法获得 1.1.1 规定的低硫燃油,可采用船用柴油代替进行试验,试验 时应将船用柴油加热,使其粘度接近低硫燃油的粘度,且应在船舶第一次使用低硫燃油 后首次定期检验时, 向CCS提交低硫燃油使用有关的报告, 报告中应至少包含如下内容: - 低硫燃油参数;

- 低硫燃油转换时间及船舶位置;

- 使用低硫燃油的设备及运行负荷;

- 设备运行时间及关键参数(如燃油温度/粘度) ;

- 相关控制、监测与安全保护功能;

设备运行状态评估.第2章燃油系统 2.1 一般要求 2.1.1 低硫燃油闪点应符合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3篇第1章1.2.9 的规定. 2.1.2 如系统设计需要燃油转换时进行燃油混合,应确保不同燃油之间混合兼容. 2.2 燃油储存 -

5 - 2.2.1 船上应设有专用的低硫燃油储存舱柜,其布置不应与加热的舱柜直接相邻,以避 免低硫燃油被加热. 2.2.2 低硫燃油储存量应能满足船舶在预定排放控制区内航行或停泊时的燃料消耗需要, 需综合考虑各种燃料消耗因素计算低硫燃油的消耗量. 2.3 日用柜和沉淀柜 2.3.1 根据船舶主、 辅机和锅炉使用燃油的不同, 可选择如下方式设置低硫燃油日用柜: (1)在排放控制区外,船上主、辅机和锅炉均使用重油工作,且船舶按 CCS《钢质海船 入级规范》第3篇第

4 章第

2 节的要求设置重油和船用柴油日用柜,则低硫油日用柜可 设置如下: ① 设1个单独的低硫燃油日用柜,日用柜的容量至少能供船舶营运 8h;

或②将1个船用柴油日用柜(或重油日用柜)作为低硫燃油日用柜替代使用,替代日用 油柜的总容量应至少能供船舶营运 8h, 且其系统的布置和设计应使重油和船用柴油 日用柜的加热设施(如有)可以可靠地切断,在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之前有足够的 时间对上述替代日用油柜及系统进行全面冲洗,以去除硫含量超过低硫燃油要求的 所有燃油. (2)在排放控制区外,船上主机和锅炉使用重油工作,辅机使用柴油工作,且船舶按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3篇第

4 章第

2 节的要求设置重油和船用柴油日用柜;

则 低硫油日用柜可设置如下: ① 设1个单独的低硫燃油日用柜,日用柜的容量至少能供船舶营运 8h;

或 ②将船用柴油日用柜(或重油日用柜)作为低硫油日用柜替代使用,替代日用油柜的总 容量应至少能供船舶营运 8h, 且其系统的布置和设计应使重油和柴油日用油柜的加 热设施(如有)可以可靠地切断,在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之前有足够的时间对上述 替用日用油柜及系统进行全面冲洗,以去除硫含量超过低硫油要求的所有燃油. (3)在排放控制区外,船上亦将低硫燃油作为船用柴油使用,则船舶日用油柜的设置 应符合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3篇第

4 章第

2 节的要求,但其中的船用柴油日用 柜全部以低硫燃油日用柜替代,且低硫燃油日用油柜的总容量应至少能供船舶营运 8h. 2.3.2 对于仅停靠欧盟港口,或者在 SOx 排放控制区航行时间(包括进出转换时间)小于8h 的船舶,低硫燃油日用柜的容量可按实际使用需要进行配置.但船舶其他燃油日 用油柜的配置应符合钢规第

3 篇第

4 章第

2 节的要求. 2.3.3 对于

1998 年7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 低硫日用柜的容量可按实际使用需要进行配 置. 2.3.4 船上一般应设有专用的低硫燃油沉淀柜.如低硫燃油不需沉淀、净化或其它处理 即可满足设备制造厂的燃料要求, 或者储存柜的低硫燃油可通过分油机净化处理后直接 驳至日用柜,则可不设专用低硫燃油沉淀柜. 2.3.5 低硫燃油日用柜和沉淀柜不应与加热的舱柜直接相邻,以避免低硫燃油被加热. -

6 - 2.4 燃油驳运与处理管系 2.4.1 燃油泵、净化设备应适合所使用的低硫燃油. 2.4.2 低硫燃油的驳运与处理管系应与其他燃油管系分开,否则应有足够的时间对管系 进行彻底清洗,以防止燃油污染. 2.5 燃油供应管系 2.5.1 对于在排放控制区以外航行时使用重油或船用柴油, 而在排放控制区内使用低硫 燃油的船舶,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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