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3-06-10 |
2015 年11 月20 日发布
2015 年11 月20 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1 前言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照明电器》(CNCA-C10-01:2014)制定,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 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 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
2015 年8月21 日第一次修订,主要变化是: 1)修改了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类别和生产企业分类原 则要求;
2)修改了生产企业分类在认证模式选择中的应用,删除 A 类企 业在未获得本细则使用范围内产品而进行的初次认证时可采用模式 1.1 实施认证 的内容;
3)修改了不予受理申请的范围;
4)修改了型式试验方案的内容和要求;
5)修改了 获证后监督检查的频次、人日、内容 的表述方式, 修改了监督方式要求;
6)删除了强制性产品收费依据文件等内容;
7)新增两类灯具关键元器件和两类 LED 控制装置关键元器件;
8)修正灯具和控制装置产品的 接地连续性 的例行检验和确认 检验操作方法;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 目录0. 通用要求.1 0.1 前言.1 0.2 术语定义.1 1.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3 1.1 生产企业分类目的.3 1.2 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4 1.3 生产企业分类的原则.4 2. 认证模式的选择及应用.6 2.1 基本认证模式.6 2.2 具体认证模式.6 2.3 生产企业分类在认证模式选择中的应用
7 2.4 认证模式的相关要求.7 3. 认证单元划分.8 3.1 认证单元划分的基本原则.8 3.2 根据生产企业分类适度放宽单元划分的原则
8 4. 认证流程及时限
8 4.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8 4.2 认证方案的制定与反馈
9 4.3 申请资料的提交与审核
9 4.4 型式试验.10 4.5 设计鉴定.11 4.6 工厂检查.11 4.7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12 4.8 技术争议与申诉
12 3 4.9 其他.12 5. 样品检测要求(送样数量、检测项目、试验方案)13 5.1 送样要求.13 5.2 检测项目要求.13 5.3 试验样品要求.15 6. 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进行试验的条件.16 6.1 适用范围.16 6.2 实施方式.16 6.3 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进行试验的条件
17 6.4 对生产企业检测资源的认可
18 7. 设计鉴定的实施
20 7.1 对采用设计鉴定模式的企业的要求.20 7.2 设计鉴定申请资料.20 7.3 设计鉴定的实施
21 8. 初始工厂检查及获证后监督的要求.21 8.1 工厂检查对象的界定和工厂检查覆盖性要求
21 8.2 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22 8.3 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22 8.4 照明电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22 8.5 ODM/OEM 模式的工厂检查要求
23 8.6 获证后监督检查的频次、人日、内容.23 8.7 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要求.25 8.8 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内容.26 9. 认证证书的变更
26 9.1 证书变更的范围
26 9.2 证书变更的流程
27 4 9.3 ODM 变更的特殊要求.27 9.4 变更的评价和批准.27 9.5 认证依据标准变化时的要求
27 10.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27 10.1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28 10.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控制要求
28 10.3 产品描述报告中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要求
29 11. 生产企业认证技术负责人要求.29 11.1 照明电器生产企业认证技术负责人的职责及相关要求.29 11.2 CQC 对认证技术负责人的管理.30 12. 收费依据及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