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3-06-10 |
其次,申请人(与生产者、生产企 业为不同组织)直接使用上述未获证产品进行认证申请的模式. 0.2.9.2 利用已获证结果获取证书的 ODM 模式: 利用现有证书(证书状态为正常、生产企业(生产厂)不能是 D 类企业) 作为基础证书, 以仅变更基础证书认证委托人 (或型号命名) 的方式获取新证书的认证申请模式(新证书不得再作为基础证书使 用) . 1.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1.1 生产企业分类目的 针对照明电器产品生产企业,CQC 将依据其生产企业质量保证 能力、 诚信守法状况及所生产产品的质量状况等与质量相关的信息进 行综合评价,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从而对不同类别生产企业所生产 的产品在认证模式选择、 单元划分原则和获证后监督等方面实施差异 化管理,同时,CQC 根据相关质量信息对生产企业分类等级实施动 态调整,以实现控制认证风险、提高认证活动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获 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目标.
4 生产企业分类等级仅作为 CQC 对生产企业管理的依据.企业不 得在市场推广、宣传等活动中使用 CQC 对其的分类管理的结果,以 免误导消费者. 1.2 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 CQC 搜集、 整理各类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质量相关的信息, 对生产企业进行动态化的分类管理.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 应予以配合. 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 A 类、B 类、C 类、D 类表示.分类 依据至少包括以下方面的信息: (1)工厂检查结果(包括初始工厂检查和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结 果) ;
(2)样品检测和/或监督抽样的检测结果(包括企业送样、生产 现场抽样或市场抽样等)及样品真伪;
(3)国抽、省抽、CCC 专项抽查等检测结果;
(4)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 、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 配合情况;
(5)司法判决、申投诉仲裁、媒体曝光及消费者质量信息反馈;
(6)认证产品的质量状况和/或设计、检测能力;
(7)其他信息. 1.3 生产企业分类的原则 CQC 依据表 1-1 中规定的基本原则对生产企业进行类别确定, 并根据认证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质量信息,对企业类别进行动态化管 理.原则上,生产企业分类结果须按照 D-C-B-A 的次序逐级提升,
5 按A-B-C-D 的次序逐级下降,或经过风险评估后直接调整到相应类 别. 表1-1 生产企业的分类原则 企业类别 分类原则 A 类由B类企业提供符合性资料, 认证机构对所收集的质量信息和企业提供的相 关资料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并确定分类结果.评估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近两年内,工厂检查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