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3-06-10

31 12.1 利用生产企业实验室进行试验的收费原则.31 附件 1: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

32 附件 2:照明电器强制性认证申请单元划分原则.33 附件 3: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36 附件 4: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45 附件 5:照明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52 附件 6:照明电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56

1 0. 通用要求 0.1 前言 为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 证风险等,制定并公布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 ) . 《细则》 是紧密围绕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照明电器》 (CNCA-C10-01:2014) (以下简称《实施规则》 )的要求编制,其中 具体要求与实施措施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 CQC)的质量 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相关要求保持一致. 《细则》是《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应与《实施规则》 、 《强制 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 《强 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 《强制性产品认证 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共同使用. 《细则》适用的产品范 围、认证依据与《实施规则》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 调整. CQC 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 建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 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对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差异化管理. 0.2 术语定义 0.2.1 设计鉴定 设计鉴定是指采用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查和计算的方式证明产品 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一种非试验验证手段. 设计鉴定可以替代部 分型式试验项目.

2 0.2.2 大型灯具(仅指照明和装饰为一体的灯具) 满足下面条件之一的灯具即可认为是大型灯具: (1)重量大于 100kg;

(2)长、宽均超过 1.8m 且高度大于 1.0m;

(3)直径超过 1.8m 且高度大于 2.0m;

(4)直径超过 1.0m 且高度超过 4.0m. 0.2.3 部分项目型式试验 当采用部分项目型式试验与设计鉴定相结合认证模式时, 认证委 托人应提供产品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给实验室, 实验室对相关资料进 行审核并出具审核结果,CQC 对设计鉴定审核结果进行评价,根据 评价结果确定所需的部分型式试验项目,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注: 设计鉴定替代的部分试验项目加上企业送样进行的部分试验项目应覆盖 对应产品标准中的全部适用条款. 0.2.4 TMP(Testing at Manufacturer'

s Premises) 指定实验室直接利用工厂实验室检测设备实施检测方式. 实施方 式详见《细则》第6条. 0.2.5 WMT(Witnessed Manufacturer'

s Testing) 指定实验室利用工厂实验室检测设备目击检测方式. 实施方式详 见《细则》第6条. 0.2.6 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生产厂 按委托人提供的设计、 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生产认证产品的 生产厂.委托人可以是认证委托人或生产者(制造商) ;

OEM 生产厂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在OEM 生产厂 的设备下生产认证产品. 0.2.7 ODM(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生产厂

3 利用同一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及同一产 品设计生产相同产品的组织. 0.2.8 ODM 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 初次获得 ODM 产品认证证书的组织. 0.2.9 ODM 模式 0.2.9.1 初始认证证书的 ODM 模式: 首先,生产者(制造商)和生产企业(生产厂)为同一组织,通 过自有产品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等生产相关产品,且生产 的产品未获得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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