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3-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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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9187673069 传真:059187674025 网站:www.fqac.org 产品生产必备条件 (税控机、税控器、税控打印机部分)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工作组
电话:059187673069 传真:059187674025 网站:www.fqac.org I 目录1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
4 许可程序.2 4.1 申请和受理.2 4.2 企业实地核查.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 4.4 审定与发证.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
5 审查要求.5 5.1 企业生产税控收款机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 5.2 企业生产税控收款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8 5.3 税控收款机产品出厂检验项目.11 5.4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1 5.5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1
6 证书和标志.15 6.1 证书.15 6.2 标志.16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7
8 监督检查.17
9 收费.18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8
11 附则.18 附件
1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19 附件
2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0 附件
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38 附件
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39 附件
5 检验报告.40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工作组
电话:059187673069 传真:059187674025 网站:www.fqac.org II 附件
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44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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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税控机、税控器、税控打印机部分)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 家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和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 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税控收款机产品划分为
3 个产品单元 (见表 1). 表1税控收款机产品单元及规格型号 序号 产品单元 规格型号
1 税控机 企业自定(例如:税控机(SKJ))
2 税控器 企业自定(例如:税控器(SKQ))
3 税控打印机 企业自定(例如:税控打印机(SKD)) 注:1.税控收款机产品的规格型号应在企业标准中明确规定. 2.与税控收款机产品一起使用的税控 IC 卡必须采用取得 IC 卡(带触点)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税控收款机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 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税控收款机产品.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 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 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