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3-06-10

1 的产品单元栏 填写,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栏按表

1 的规格型号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 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凡申请发证企业,需提供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凡申请发证企业迁移、更名、增加产品单 元时,应提供新换发的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 盖企业公章. 4.1.1.5 与税控收款机一起使用的税控 IC 卡产品需要提供 IC 卡(带触点)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 份.(留存审查部)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 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 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 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 (按 产品标准批次规定执行;

无规定的,以订单或生产任务单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 说明书标明 试制品 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 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 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 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工作组

电话:059187673069 传真:059187674025 网站:www.fqac.org

4 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

2 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 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见5.4) 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 长负责制.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 3)和《企业实 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 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 但存在轻微缺陷的,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 《企 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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