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3-06-18 |
第四节 政府部门 第十五条 市环保局 1.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和规定, 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 ―
8 ― 保护规划、政策,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 2.组织实施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并对环境保护 目标责任制进行监督考核. 3.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 可证制度,分解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 4.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验收. 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 法检查活动,依法征收排污费. 6.负责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指导协调相关单位按照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六条 市发改局 1.制定实施符合环境保护的经济发展、价格调控和优化 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 2.负责职责范围内综合性规划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落实情况的监督,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 不予办理审批、核准手续,对未开展规划环评及落实规划环评审 查意见的综合性规划不予审核或批准. 3.负责节约能源的综合协调工作,优化能源结构,推进清洁 能源的引进、推广和使用,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和燃煤 能源项目建设. 4.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在污水、污泥、 垃圾治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立项方面给予支持. 对亟需建设的 ―
9 ― 项目,给予优先安排. 5.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七条 市科工信局 1.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 施.加大对环保科研创新的投入,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 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牵头开展污染防治科技攻关,发挥创新 驱动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环境保护科技进步. 2.指导工业园区制定完善发展规划和规划环评工作. 3.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协助实施全市落后产能淘汰工 作;
制定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及措施. 4.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5.督促依法搬迁或关闭化工污染企业. 6.组织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推广应用环境保护新技术、 新工艺、新产品,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7.负责根据有关部门书面要求,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 授权供电公司依法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生产用电措施. 8.组织实施分管行业和领域环境保护及环境应急响应措施 的落实. 9.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八条 市教体局 1.负责全市各类学校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督促指导全 市各类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和环境宣传活动, 将环境教育纳入教学 内容,鼓励中小学开办各种形式的环境教育课堂;
开展加强环境 保护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创建 环境友好型 和 节―10 ― 水型 学校. 2.督促全市学校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大力实施学校食堂 燃煤锅炉(大灶)煤改气(或清洁能源)工程,督促学校食堂加 装油烟净化装置. 3.督促指导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它社会教育机 构采取低噪音设备方式开展教育、 文体活动, 有效防治噪声污染. 4.督促指导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它社会教育机 构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5.在重污染天气条件下,负责组织对污染区域内中小学、幼 儿园实施保护性措施. 6.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九条 市公安局 1.依法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和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 违法案件, 接受符合条件的环保部门移交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件和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 2.严格机动车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