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3-06-19 |
他询问为何顾问团把该两个项目归入同一个观察类别.他又询问,顾问团何以得出结论,指顾问研究涵盖的地方,大多就经济援助设有入息及资产审查.他察悉,在顾问研究涵盖的 地方,发放予残疾人士的经济援助有两个资金来源,分 别为强制性社会保险供款和税收;
他认为 两者在性质上并无分别. 经办人/部门510. 林一星博士回应时表示,就向残疾人士提供经济援助而言,税收与社会保险供款是两种不同的集资概念,并非属於同一类别.在台湾和美国等地的社会保障制度下,残 疾人士须作出某个 金额的社会保障供款,方有资格获得援助.在经费 来自税收的制度下,受惠人无须事先供款,而且通常是全民皆符合资格或申请人须通过经济状况审查.顾问团观察到 ,在研究中的大多数地方, 经济援助申请人若非须通过经济?况审查,便 是须 作出社会保险供款,方可获得经济援助. 11. 梁家骝议员表示,关於伤残津贴申请人 从 事原有的职业及担任其适合的任何其他种?的工作 的能?的准则 (下称 该准则 ),是目前采用的 一项评估准则.他 质疑为何顾问团表示伤残津贴 申请人的就业状况没有限制.他认为,顾问研究的 结果并不可靠,因为简介资料所载的部分资料与事实不符. 12. 林一星博士回应时表示,伤残津贴的政策原意并非要替代收入,伤 残津贴受惠人亦无须通过 经济状况审查.因此,一个人是否受雇,并 不会影响 他/她申领伤残津贴的资格.该 准则只是帮助医生 决定申请人是否严重残疾的评估准则之一. 伤残津贴检讨围 13. 潘兆平议员表示,对於 丧失单肢 的定义不应有任何争议,因 此政府当局应考虑容许单肢伤残 人士申领伤残津贴,无 须等待伤残津贴检讨完成. 邓家彪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改革残疾的定义及 伤残津贴计划的评估准则. 14. 劳福局常任秘书长回应时表示,由劳福局设立的伤残津贴检讨跨部门工作小组(下 称 工 作小组 )除研究容许单肢伤残人士申领伤残津贴的议题外,亦会在检讨伤残 津贴的申领资格时研究其 他残疾状况.工作小组亦取了医疗界的意见,并仔细研究了申诉专员在2009年发表 社 会福利署如何审批伤残津贴及处理上诉个案 主动调查报告(下 称 主 动调查报告 ). 工作小组已委托顾问团经办人/部门6研究其他地方向残疾人士提供经济援助的做法.根宋恃芯康慕峁,除美国以外,纯粹单肢伤残 并不足以符合领取经济援助的资格;
在美国,被评 为因丧失一腿而引致 走 路困难 的 人士合资格领取经济援助.在香港,公 营医院的医生会评估伤残津 贴申请人是否因其肢体缺损而亟需依赖他人协助,才可在站立或坐下时维持个人的姿势及平衡,在室内转换位置,以 及前往诊所、学 校及工作 地点.在探讨容许单肢伤残人士申领伤残津贴的课题时,工作小组会比较本地与外地的做法.工作 小组正与医院管理局(下 称 医 管局 )医生的代表商讨有关如上文所述放宽伤残津贴申领资格的事宜,并会探讨如此放宽的可行性.不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