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3-06-28 |
41 号)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中国 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 《编报规则
12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 (证 监发[2001]37 号) 《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金丰源种业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5]
0204 号)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基本标准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 本标准指引(试行) 》 法律意见书
5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新疆金丰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5]0204 号致:新疆金丰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金丰源种业的委托, 担任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业务规则》、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言
一、本所及承办签字律师简介
(一)本所简介 本所成立于1988年8月,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40号C座40-3四-五层. 本所在上海、广州、深圳、海口、西安、杭州、南京、沈阳、菏泽、成都设有分支机构, 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证券与资本市场、金融与银行、兼并与收购、外商直接投资、国际 贸易、诉讼与仲裁、知识产权、项目与房地产、公共政策.1993年,本所首批取得中华 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授予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二)承办签字律师简介 本所委派鲍卉芳律师、 李洪涛律师作为金丰源种业本次股票挂牌专项法律服务的签 字律师.
1、鲍卉芳律师,1993 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曾担任长春燃气、皇氏乳业、圣 莱达、二六
三、棕榈园林、三江购物等数十家上市公司首发或上市公司的主承销商的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及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的法律顾问.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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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洪涛律师,2008 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曾担任普洛股份、中材科技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顾问.
(三)本所及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
电话:010-50867666 传真:010-50867998 Email:鲍卉芳律师:[email protected] 李洪涛律师:[email protected]
二、本所律师声明和承诺 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有关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对本次申请股票挂牌相关主体的法律资格及本次申请股票挂牌应具备的条件等进行了 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就有关事项与公司 及其他有关中介机构进行沟通交流. 本所律师向公司提交了其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 并得到了公司依据该等清 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
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 律意见书的基础.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独立 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取得了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 的证明及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上述证明、声明和承诺亦构成本所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法律文 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 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 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本所律师已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申请股票挂牌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