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3-06-29 |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基本标准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 准指引(试行)》 本次挂牌 指 兰州海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该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法律意见书
5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关于 兰州海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兰州海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 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暂行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及其相关细 则,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 》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 次挂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 、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 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 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 法律意见书
6 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 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或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法律意见书
7 正文
一、本次挂牌的授权和批准 公司于
2013 年8月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全体董事审议通过了 《关 于兰州海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的议案》 、 《关于兰州海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议案》等相关 议案,同时董事会决定于
2013 年9月11 日召开公司
201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董 事会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