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3-07-05 |
60 万元;
股东刘瑰丽(出资
50 万元)和股东陈 景超(出资
60 万元)因和股东魏军委系股权代持关系,其出资资金实为股东魏 军委以其自有资金作为出资;
股东魏军委以自有资金
250 万元作为出资;
股东金 盛热力以自有资金
80 万元作为出资;
上述出资均由河南新纪元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出具了豫新验字[2011]242 号验资报告予以核验全部实收资本出资到位.
(二)2011 年11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1 年11 月3日,有限公司召开了第二次股东会,会议通过同意股东开封 市金盛热力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金泉水务 16%(即80.00 万元)的股权以 8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璞,并于
2011 年11 月16 日前完成转让的决议.
2011 年11 月16 日,开封金盛热力有限公司与刘璞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 其持有的金泉水务 16%(80.00 万元)股权以 80.00 万元转让给刘璞.
2011 年11 月16 日,公司申请办理上述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后股东及股权 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额(万元) 持股比例 刘瑰丽 50.00 10.00% 李玉香 60.00 12.00% 陈景超 60.00 12.00% 魏军委 250.00 50.00% 刘璞 80.00 16.00% 合计 500.00 100.00%
2011 年11 月16 日,股东金盛热力与股东刘璞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 金盛热力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 16%的股份以
8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璞. 刘璞因 和魏军委系股权代持关系,其以魏军委提供的
80 万元自有资金向金盛热力以现 金形式支付了转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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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1 年11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1 年11 月28 日,有限公司召开了第三次股东会,会议通过同意股东魏 军委将其持有的金泉水务 28% (即140 万元) 的股权以
14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 玉香、将其持有的金泉水务 14%(即70 万元)的股权以
7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 璞、将其持有的金泉水务 8%(即40 万元)的股权以
4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景 超,并于
2011 年11 月28 日完成转让的决议.
2011 年11 月28 日,魏军委与李玉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金泉 水务 28%(即140 万元)的股权以
14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玉香;
2011 年11 月28 日,魏军委与刘璞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金泉水 务14%(即70 万元)的股权以
7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璞;
2011 年11 月28 日,魏军委与陈景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金泉 水务 8%(即40 万元)的股权以
4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景超.
2011 年12 月6日,完成上述工商变更登记,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额(万元) 持股比例 刘瑰丽 50.00 10.00% 李玉香 200.00 40.00% 陈景超 100.00 20.00% 刘璞 150.00 30.00% 合计 500.00 100.00%
2011 年11 月28 日,魏军委分别与李玉香、刘璞、陈景超签订《股权转让 协议》 , 约定魏军委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 28%的股份以
14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 玉香,将其持有的 14%的股份以
7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璞,将其持有的 8%的 股份以
4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景超. 股东李玉香以自有资金向魏军委现金支付了转让款
140 万元, 股东刘璞、 陈 景超因和魏军委系股权代持关系,均未实际向魏军委支付转让款.
(四)2012 年6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2 年6月29 日,有限公司召开第二次股东会,会议通过同意股东陈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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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将其持有的金泉水务 20%(即100 万元)的股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