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3-07-05 |
1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文 发、中国文发集团 指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三爱富、上市公司、公司 指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9月,上海三爱富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 上海华谊 指 上海华谊(集团)公司 本次交易、本次股份转让、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受让上海华谊(集团)公司所持有的三爱富89,388,381股股票(占三爱富 总股本的20%)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附条件生效之股份转让 协议》 指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谊(集团) 公司签署的《上海华谊(集团)公司与中国文化产业 发展集团公司关于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89,388,381股股份附条件生效之股份转让协议》 光大证券、本财务顾问 指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指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集 团有限公司收购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股权 之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重组 指2018年1月上市公司实施完毕的重大资产购买及资产 出售暨关联交易事宜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国资委 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2 光大证券接受委托,担任中国文发集团收购三爱富 20%股权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财务顾问需对收购人履行持续督导 职责,持续督导期从公告收购报告书之日至收购完成后的
12 个月止(即2018 年1月18 日至
2019 年1月17 日)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现根 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日常沟通等 方式,结合三爱富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出具本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一、交易资产的过户情况 上海华谊与中国文发集团于
2016 年7月29 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之股份转 让协议》 ,上海华谊同意将其持有的三爱富 89,388,381 股A股股份(占三爱富总 股本的 20%)转让给中国文发集团.2018 年1月18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上海华谊协议转让给中国 文发的 89,388,381 股A股股份已于
2018 年1月18 日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
2018 年1月19 日,三爱富在上交所网站刊发了《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中国文发集团受让上海华 谊所持有的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股权的过户手续已完成, 并依法履行 报告和公告义务.
二、督导意见
(一)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情况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独立运作,公司各项治理制度基本健全、经营运作较为规范、法人治理结 构较为完善, 符合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财务顾 问将继续在持续督导期内督促上市公司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修订、健全、完善其 内控制度,并遵照执行.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中国文发集团及其关联方 未发生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