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3-07-05

50 万以 上普通股股 东422,240,400 95.7864

0 0.0000 18,574,270 4.2136

(四)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4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 1,145,992,522 98.4009 48,413 0.0042 18,574,370 1.5949

5 关于聘任 公司

2018 年度国内 和国际财 务报告审 计师及内 部控制审 计师的议 案1,164,566,792 99.9958 48,413 0.0041

100 0.0001 8.01 关于选举 李养民为 公司董事 的议案 1,051,438,855 90.2821

0 0.0000

0 0.0000 8.02 关于选举 唐兵为公 司董事的 议案 1,060,925,963 91.0967

0 0.0000

0 0.0000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6

(五)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 至5为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6 至7为特别决议案, 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4 至

5、8.01 至8.02 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巍、苏飞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

2018 年度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并且,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 有效.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被委任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员.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5月22 日通商律师事务所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6层 邮编:

100022

电话: 8610-65693399 传真: 8610-65693838, 65693836,

65693837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网址: www.tongshang.com.cn

1 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以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通商 )接受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委 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通商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和材料, 并假设: (1)公司已提供了通商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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