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3-07-06 |
(六)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推进高校、科研院所、企事 业单位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队伍建设和市场化运营改革, 吸引国 内外一流高校、科研院所在江苏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支持高校、 科研院所技术转移中心集成社会化法律、 金融、 知识产权等全要 素专业服务. 鼓励创办各类技术转移机构, 加强品牌技术转移机 构引进,支持咨询、评估、法律、创业投资等各类服务机构跨界 ―
4 ― 发展, 集成技术转移全链条服务. 推动区域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中心发展成为专业化的技术转移实体, 加强技术转移联盟等行业 组织建设. 各类技术转移机构为我省企事业单位引进转移转化成 果的,各市、县(市)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左右给予奖 补,关联企业间技术转移活动除外.
(七)壮大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支持省科技镇长团成员依法 从事技术转移工作,享受技术经纪人政策(公务员除外).鼓励 各类技术人员兼职从事技术转移活动, 省教育、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等主管部门以及高校、 科研院所等人才所在单位认可其技术转 移工作业绩. 鼓励社会专业组织依法开展技术经理人专业职称评 定, 培养技术经纪专业人才. 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技术转移相 关学科或专业、 设置从事技术转移的专职岗位, 鼓励科研人员到 园区、企业、农村等基层一线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对技 术经纪人开展的技术转移活动,各市、县(市)按技术合同实际 成交额的1%左右予以奖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进一步拓宽技术转移转化通道
(八)加强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高校、科研院所由财 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信息 (涉及国家安全的除 外) , 项目验收前应通过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线上服务平台向社 会发布、挂牌转让.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或通过 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等技术交易机构公 示拟交易价格的, 按国家规定免除单位领导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 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鼓励省内外企业和个人通过省技术产 ―
5 ― 权交易市场线上服务平台发布各类可转化的科技成果.
(九)优化创新创业载体技术转移功能.支持专业化众创空 间和孵化器建设,优化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 众创社区等各类孵化载体技术转移转化功能. 支持企业建设院士 工作站、 博士后工作站, 引进科研人员与企业联合开展成果转化.
(十)强化重点区域和领域技术转移.大力推进苏南国家科 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 加强省地联合招标, 建立一体化服 务平台,支持面向示范区高端环节和关键领域开展技术转移活 动, 支持示范区先行先试转移转化的新机制和新模式. 推动人工 智能、智能制造、大数据等关键共性技术转移扩散,加强生态环 境、人口健康、公共安全、公共服务等先进适用技术示范推广应 用, 加快农业农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建设军民融合协同创新服 务中心, 深化与中电科、 中船重工等国家重点军工单位的军民融 合发展,推动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化. (十一)拓展国内外技术转移空间.办好中国・江苏产学研 合作成果展示洽谈会、跨国技术转移大会、 创业江苏 科技创 业大赛等品牌活动, 深化与大院大所战略合作. 支持国内外重点 高校和科研院所、 知名跨国公司、 行业龙头企业等在江苏设立研 发机构和研发总部.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引进 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到江苏转移转化. 鼓励省内企业开展以整合 高端要素资源为重点的海外并购和跨境技术转移. 加快推进苏州 纳米技术国际创新园、中以常州创新园等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 设,做实做强 一带一路 创新合作与技术转移联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