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2013-07-06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在发行人的定期报告披露前,项目主办人事先审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 交的其他文件;

在发行人的临时报告披露后,及 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提交的其他文件,以确保发行人按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 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的管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项目进展 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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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 事项,并发表意见 根据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协助发行人完善和 规范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的制度,项目主办人 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独立财 务顾问将对发行人对外担保事项是否合法合规 发表意见.

7、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证券投资以及套期保值以及 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购买或出售 资产业务的事项,并发表意见 督导上市公司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8、财务顾问协议对独立财务顾问(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的其他主要约定 提醒并督导上市公司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 息;

根据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事 项发表公开声明.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联系方式 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联系人:孙一宁、曾春

七、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八、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发行人申请其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 股权分布不会导致不符合上市条件. 中信证券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 深交所上市.

9 10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新增股份上市保荐书》 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孙一宁 曾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1月1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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