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3-07-19

(一)本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收购人提供, 收购人已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为出具本财务顾问报告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 均真实、完整、准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 工作程序,旨在就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相关内容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 仅限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正文所列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 与本次要约收购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三)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国证监会对本财务顾问报告内容不负任何责任,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同时,本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汉商集 团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报告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 能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与本次要约收购相关的《要约收 购报告书》及摘要、法律意见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五)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 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本财务顾问同意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中引用 本财务顾问报告的相关内容.

(七)在本财务顾问业务中,本财务顾问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财务顾问承诺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阎志要约收购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财务顾问报告

8 天风证券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的基础上,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对本次收购人要约收购汉商集团股份事项出具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并作出以 下承诺:

(一)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 专业意见与收购人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财务顾问已对收购人申报文件进行核查,确信申报文件的内容与格 式符合规定.

(三)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要约收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本财务顾问就本次要约收购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本财务顾问内核 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五)本财务顾问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 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防火墙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行为.

(六)本财务顾问已与收购人订立持续督导协议.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阎志要约收购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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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收购人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收购人姓名: 阎志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4221251972******** 住所: 武汉市江汉区民主二街**** 通讯地址: 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楚天大道特

1 号*** 联系

电话: (027)61881777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持有汉商集 团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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