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3-07-22
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鑫互联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五年十月 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鑫互联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致:鸿鑫互联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司的委托,委派张永福、温秀琴律师担任贵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事项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 、 《证券 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及其相关细则及指引等配 套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为贵司 申请挂牌的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 现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

2015 年9月21 日出具的 《关于鸿鑫互联科 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 的要求,本所律师对相关事宜进行了进一步查验,并就《反馈意见》所涉及的需 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已经为贵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和修正, 《法律意见书》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的含义均与《法律意 见书》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并以勤勉尽责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和 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问题 1.关于公司的环保事项: (1)请公司说明目前的生产场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的审批情况. (2) 请公司补充披露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排污许可证办理的 具体情况. (3)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上述批复及证照的办理情况以 及公司的日常生产是否符合环保部门的监管要求并发表意见. 【回复】 (1)根据公司管理层的访谈和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生产场所(北京市通 州区t县镇码头工业园区

36 号)与山东省鸿鑫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筑装饰工程 分公司注册地 (北京市通州区t县镇马头村委会西南

2000 米) 为同一地点,

2008 年11 月,以山东省鸿鑫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筑装饰工程分公司的名义申请办理 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手续,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以通环保审字 【2008】0316 号文件予以批复.鉴于公司的生产场所已经以山东省鸿鑫工程有 限公司的名义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手续,并获得了批复,公司 在将上述场所变为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时并未从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登记的相关手续. (2)根据公司管理层的访谈和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生产过程 中产生的排放物主要为建筑类的固体建材废弃物, 公司定期会通过物资回收站将 主要部分的废料进行回收,剩余部分作为固体废弃物排放.由于公司在生产过程 中的排放物是无危害、可回收的建筑废料,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条的相关规定,不属于依照法律法规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办 理《排污许可证》 .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京市通州区t县镇 政府环境保护办公室出具了 《关于公司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影响申报情况的说明》 , 证明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对环境的影响符合 通环保审字【2008】0316 号 文 件的批复内容,公司积极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发生 污染物排放违规情形,未因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过通州区环保局的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出具的《承诺和说明》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环境 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保护措施良好,没有受到过环保部门的处罚.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的环境保护措施良好, 符合环保部门的监管要求.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