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3-07-26 |
第八章 服务贸易 第一部分 范围与定义 第一条 范围
一、本章适用于一方采取或维持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二、本章不适用于:
(一)影响航空业务权的措施,无论以何种形式给予;
或影响 与航空业务权的行使直接有关的服务的措施,以及影响航空交通管 制和航空导航服务的措施,但适用于影响下列内容的措施: 1. 航空器的修理和保养服务;
2. 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
以及 3. 计算机订座系统( CRS )服务;
缔约双方注意到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关于空运服务的 附件》中审议条款所进行的多边谈判.一旦该多边谈判结束,缔约 双方应进行审议,以便讨论如何对本协定进行适当修正,将多边谈 判成果纳入其中.
(二)政府采购;
(三)在一方领土内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
(四)一方提供的补贴或援助,包括政府支持的贷款、担保和 保险;
以及
(五)影响一方自然人寻求进入另一方就业市场的措施,或在
46 永久基础上有关公民身份、居住或就业的措施. 第二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
(一)航空器的修理和保养服务是指在航空器退出服务的情 况下对航空器或其一部分进行的此类活动,不包括所谓的 日常 维修 ;
(二)商业存在是指设立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 为提供服务而在一方领土内: 1.组建、收购或维持一法人;
或者 2.创建或维持一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三)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是指由包含航空承运人的时刻表、 可获性、票价和定价规则等信息的计算机系统所提供的服务,可 通过该系统进行订座或出票;
(四)控制是指拥有任命其大多数董事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指 导法人活动的权力;
(五)一方的法人是指根据适用法律适当组建或组织的任何 法人实体,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无论属私营所有还是政府所 有,包括任何公司、基金、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协 会,该法人是: 1.根据一方的法律组建或组织的、并在该方领土内从事实 质性业务活动的法人;
或者
47 2.对于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情况: (1) 由一方的自然人拥有或控制的法人;
或者 (2) 由本条第
(五)项1目确认的该方的法人拥有或控 制的法人;
(六)措施是指一方的任何措施,无论是以法律、法规、规则、程序、决定、行政行为的形式还是以其他任何形式,包括: 1.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所采取的措施;
以及 2.由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或主管机关授权行使权力的非 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
(七)各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关于下列内容的措施: 1.服务的购买、支付或使用;
2.与服务的提供有关的、缔约双方要求向公众普遍提供的 服务的获得和使用;
以及 3.一方的人为在另一方领土内提供服务的存在,包括商业 存在;
(八)服务的垄断提供者是指一方领土内有关市场中被该方 形式上或事实上授权或确定为该服务的独家提供者的任何公私性 质的人;
(九)一方的自然人是指根据该方法律确定的以下自然人: 1.对格鲁吉亚而言,是指根据格鲁吉亚法律属于格鲁吉亚 公民的自然人;
以及 2. 对中国而言, 是指根据中国法律属于中国公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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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拥有是指持有法人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