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3-07-27 |
2017 第1期(总第
7 期)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公报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编 第1期(总第
7 期)
2017 年04 月目录〔区规范性文件〕
1、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的 通知(深宝规〔2017〕1 号)1)
2、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宝安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深宝规〔2017〕2 号)6)
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公众举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 励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7〕3 号)15) 〔区委区政府文件〕
1、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 基层治 理质量年 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宝发〔2017〕1 号)19)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公报编辑室 地址:宝安区创业一路区政府大楼八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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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 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宝规〔2017〕1 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宝安区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区政府办公室
2017 年1月16 日 宝安区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教育费附加的使用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促进 我区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征 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费附加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16〕1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教育费附加是指市税务部门依法征收,按照市统一征收、分级使 用管理、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市本级统筹分配及按生均分配至我区使用的 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按 区级集中、生均分配、部分统筹 的原则分配使用;
按 预 算管理、专款专用、结余收回 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四条 我区教育费附加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并纳入相关部门年度预算安排使 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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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区教育主管部门职责:
(一)会同区财政部门制定教育费附加的配套管理制度和管理细则;
(二)受理项目申请,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部门,按部门预算编报程序,纳入部 门预算安排;
(三)组织申报单项项目资金
50 万元以上(含50 万元,以下同)的、使用教育费 附加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汇总后报区发改部门审批;
(四)编制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管理的区教育费附加安排方案,纳入资金使用单位 部门预算管理或按程序报批;
(五)组织对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或专项审计,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 检查和审计.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职责:
(一)配合区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教育费附加的配套管理制度和管理细则;
(二)确定年度教育费附加收入的总规模,并通报教育主管部门;
将教育费附加纳 入教育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并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审定、批复、 下达;
(三)定期向区教育主管部门通报教育费附加收支及结余情况;
(四)加强对教育费附加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区发改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