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3-07-27 |
(一)按相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审批单项项目资金
50 万元以上的、使用教 育费附加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
(二)监督检查单项项目资金
50 万元以上的、使用教育费附加安排的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编制项目资金需求年度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
(三)按规定进行项目招标采购,及时办理项目实施、验收、支付手续,并对资产 进行登记管理;
(四)对获得的教育费附加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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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订年度教育费附加绩效目标,开展教育费附加项目绩效自评,接受有关部 门对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六)按要求提供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九条 相关管理职业教育的其他单位,其职责参照第五条第
(二) 、
(五)项执行.
第三章 资金安排、构成及审批 第十条 区教育费附加由市统筹分配部分和市生均分配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 市统筹分配部分.市有关部门已明确支出对象及标准的,按照市有关部 门的规定执行;
未明确支出对象或标准的,按照全区性项目经费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报批. 第十二条 市按生均分配部分.分为职业教育部分、公办中小学教育部分和民办中 小学教育部分,各部分的比重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职业教育部分.用于我区全日制及非全日制职业教育.用于全日制职业教育 单位的教育费附加,由学校申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 部门按部门预算编报程序审定、下达,纳入学校年度部门预算管理.非全日制职业教育 学校和机构申请使用教育费附加,根据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办中小学教育部分.分为学校运行经费生均拨款部分和教育主管部门统筹 部分. 1.学校运行经费生均拨款部分,是指按照市、区有关规定,使用区教育费附加, 按生均分配至各公办中小学,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 按学校学生人数、生均拨款标准,下达学校部门预算控制数,学校根据控制数及学校事 业发展实际,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经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部门,区财 政部门按部门预算编报程序审定、下达,纳入学校年度部门预算管理. 2.教育主管部门统筹部分,是指除学校运行经费生均拨款外,根据全区教育事业 发展实际和重点工作统筹安排的资金,其中年度预算编制过程中,能够明确资金使用单 位及金额的,按部门预算编报程序审定、下达,纳入资金使用单位部门预算管理;
已明 确使用用途但不能明确资金使用单位或金额的,纳入全区性项目管理,按照全区性项目 经费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
(三)民办中小学教育部分.纳入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按市、区民办教育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安排支出、申报及审批.
4 第十三条 单项项目资金
50 万元以上的、使用教育费附加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资金使用单位申报、审核、汇总后报区发改部门,按相关规 定审批.其中开办费项目、设备购置项目、修缮改造项目实行切块资金项目管理.
第四章 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分配到我区的教育费附加专项用于我区发展教育事业, 包括改善学校教 学设施和办学条件,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促进教育内涵发展和安排学校基本建设,保障 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等. 教育费附加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 福利和奖金,不得用于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教育费附加安排的基建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抵顶教育事业费基建项目拨款. 第十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统筹的教育费附加, 可用于补充新开办公办中小学校及扩 班所需的开办经费,以及支持信息化建设、全区性的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活动、素 质教育活动、教师培训工程、聘请外籍教师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