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3-07-30

九、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 补充规定》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2013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2、 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的实施, 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 保护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拟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不超过 人民币 50,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1 元/股的条件下, 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 454.55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30%. 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因此本次 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 位.我们对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无异议.

十、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回购的主体资格;

公司已就本次股份回购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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