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3-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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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十五条 基数调节电量 授权外购交易 补偿电价由市电力公司提出测算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 委、华东能监局核定,按年度滚动更新.根据当月 授权外购交易 电量和补偿电价,对参与 授权外购交易 的燃 煤发电机组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管理的有关要求,自备电厂控煤压减电量省间电能替代交易购入的可再生能 源发电量,计入自备电厂所属用户可再生能源消纳配额,其他通过交易方式购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可计入市电力 公司可再生能源消纳配额.其中,水电计入可再生能源总量消纳配额,风电、光伏计入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配额和可 再生能源总量消纳配额. 第十七条 在核算燃煤发电机组供电煤耗时,本市发电企业自行开展的省间发电权交易购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 可用于扣减被替代煤电机组用煤量.考虑扣减量后的修正供电煤耗,用于燃煤发电机组供电煤耗排序.因发电企业自 行开展的省间发电权交易抵扣供电煤耗奖励的电量,应由市外或市内高效清洁机组替代发电.替代发电可采用集团内 自主替代,也可按照《上海市跨区跨省发电权交易规则》等规则,由集团外发电企业替代.
第五章 交易结算 第十八条 发电企业自行开展的省间发电权交易,结算按发电权交易结算流程执行.自备电厂控煤压减电量省间电 能替代交易实行按月结算,年度清算,用户先以本市工商业目录电价与市电力公司按月统一结算,下年度一季度,再 根据与市电力公司协商的清算模式,清算差价电费(可按电量曲线峰平谷比例,清算外购电与本市工商业目录电度电 价的差价电费,或在协商一致情况下先按外购电落地电价与本市燃煤标杆电价的差价清算差价电费). 授权外购交 易 结算与正常电费结算同步进行,结算原则为按月结算、月结月清、 授权外购交易 电量优先结算. 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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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十九条 对市内公用燃煤电厂的结算,由市电力公司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配合开展;
对市外清洁电源的结算,由 各级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电网公司统一协调开展.
第六章 信息发布 第二十条 每年10月初,市电力公司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报下年度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时,应提出 下一年度省间清洁购电交易电量建议(含省间清洁购电交易总量、公用燃煤电厂的基数调节电量、自备电厂控煤压减 电量、政府调节电量以及可再生能源配额交易总量和非水可再生能源配额交易电量等)和省间输电通道分月计划等.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综合各方意见与相关因素后,形成 方案 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二十一条 按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监局要求,市电力公司应及时报送省间清洁购电各类交易 情况,具体包括交易组织电量、交易落实电量、交易结算电量等. 第二十二条 每年一季度,市电力公司应编制上年度 授权外购交易 补偿电价的测算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市 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监局核定.每月20日前,参与上月省间清洁购电交易的燃煤电厂应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 息化委、华东能监局、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电力公司报送上月实际供电煤耗、燃料成本、三项费用(运行材料费、排 污费、粉煤灰处理费). 第二十三条 各发电企业应妥善保存相关生产经营和运行记录,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监局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