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3-08-08

6 微米 MN 指 挤压机的挤压力单位,1MN 挤压力约等于

100 吨 本次发行 指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2,360 万人民币 A 股 保荐人、 主承销商 指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 会计师 指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CRU CRU 是国际独立商业分析和咨询集团,涉及领域包 括采矿业、金属及相关电力、电缆、化肥和相关化 工行业.在钢铁以及铜、铝、铅、锡等有色金属产 业领域,它是国际领先的权威机构. 尚轻时代 是一家独立的民营咨询机构, 专业从事铝镁轻金属 产业咨询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 《公司章程》 指 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近三年一期、 报告 期指2007 年、2008 年、2009 年和

2010 年1-6 月 期末 指2010 年6月30 日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 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4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 并不包 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投 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 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 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5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民、张永侠夫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前述承诺期满后,王民、张永侠夫妇还承诺在王民担任 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王民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作为本公司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前述承诺期满 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 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截至

2010 年6月30 日,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05,232,071.22 元.

三、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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