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3-08-11

一、公司确认《 招股意向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 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 招股意向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作出上述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 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首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就股份回购价格, 公司股票已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公司股票已经上市的,回购价 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回购的股份将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 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

三、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 招股意向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行 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定,或者按照公司与 投资者的协商方案,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刚、明景谷承诺如下:

一、本人确认公司《 招股意向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 招股意向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促成公司按照承诺事项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做出上述认定后的30日内启动依法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工 作;

回购价格为回购义务触发当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孰高者( 若公司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回购股份将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 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三、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 招股意向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存在过错的,本人将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定, 或者按照公司与投资者的协商方案,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景谷、明刚、周一玲、刘平凯、王洪民、汪旭光、张清伟、郑馥丽、吴多义、喻芳、 翟雄鹰、吴龙祥、裴海兴、崔季红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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