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3-08-16 |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一)标的房产、土地的交易对方为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 公正拍卖有限公司受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 主持拍卖并与蓝星 东大签署竞买协议.
(二)标的设备的交易对方分别为淄博市商业银行新城区支行、 淄博市商业银行天齐支行、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
1、淄博市商业银行系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商业银行新城区支 行注册地址为淄博市张店区张周路
7 号(汇美大厦一楼) ,负责人为 贺志云,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 理国内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
提供保管箱服务;
代理收付款项;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 资金的委托存贷款业务;
2、淄博市商业银行天齐支行注册地址为张店区美食 13―A,负 责人为国秀琴,经营范围为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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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企业性质为股份合作制,注册地址为 张店区柳泉路
256 号,法定代表人为张玉山,注册资本为 18728.09 万元,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
参与贷币市场,从事同行拆借;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国际结算;
外汇 拆借;
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 他业务与服务. 上述交易对方均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没有关联关系. 公司未知 上述交易对方与公司控股股东以外的其它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 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及收购方式
(一)标的物情况 本次收购的资产,原为山东东大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山东东大聚 合物股份有限公司拥有, 根据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进行拍卖或 直接作价低偿债务. 除此以外, 标的房产和标的设备不存在设定担保、 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其他标的诉讼、仲裁 或司法强制执行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标的所涉及房产建筑面积共计 110526.66 平方米;
标的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方式取得共计 232,172.58 平方 米,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
2005 年5月至
2052 年12 月. 标的所涉及设备共计
1717 台套,为3万吨/年环氧丙烷与
10 万5吨/年聚醚生产设备. 上述标的房产和标的设备均能正常使用.
(二)标的物被司法执行情况
1、竞拍标的被司法执行情况 根据
2008 年4月24 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淄仲 执字第
78 号《民事裁定书》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 力的淄博仲裁委员会(2008)淄仲裁字第
81 号裁决书,裁定山东东 大聚合物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金额为
2000 万元的支付义务,并裁 定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山东东大聚合物股份有限公司的相 应财产. 根据
2008 年4月24 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淄仲执字第
79 号《民事裁定书》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淄 博仲裁委员会(2008)淄仲裁字第
82 号裁决书,裁定淄博东大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合计金额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