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3-08-16 |
3700 万元的支付义务, 并裁定查封、 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淄博东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应财产. 根据
2008 年4月24 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淄仲执字第
80 号《民事裁定书》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淄 博仲裁委员会(2008)淄仲裁字第
83 号裁决书,裁定山东东大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合计金额 8345.39 万元的支付义务, 并裁定查 封、 扣押、 冻结、 拍卖、 变卖山东东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应财产.
2、协议受让标的被司法执行情况 根据
2008 年6月18 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淄仲执字第
6
84、
85、86 号《民事裁定书》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 效力的淄博仲裁委员会(2008)淄仲裁字第
113 号、第111 号、第112 号裁决书,裁定被执行人山东东大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壁挂 式FB 配电盘等
1507 套机器设备以 6204.64 万元的价值, 抵偿所欠申 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 6204.64 万元的债务. 根据
2008 年6月18 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淄仲执字第 55-2 号《民事裁定书》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淄博仲裁委员会(2008)淄仲裁字第
32 号裁决书,裁定将被执行人 山东东大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6613RA―S―N 气动环阀等
194 套机器设 备以 1800.06 万元的价值, 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商业银行新城 区支行 1800.06 万元的债务. 根据
2008 年6月18 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淄仲执字第 77-2 号《民事裁定书》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淄博仲裁委员会(2008)淄仲裁字第
33 号裁决书,裁定将山东东大 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RB―KY―7 型可燃气体报警器等
16 套机器设备以 549.92 万元的价值,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商业银行天齐支行 549.92 万元的债务. 根据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 山东鲁盛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 有限公司、 山东启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对标的房产和标的设 备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
(三)拍卖情况 受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山东公正拍卖有限公司、淄博意
7 诚拍卖有限公司、 淄博一致拍卖有限公司联合公开拍卖标的房产及标 的设备.2008 年5月22 日, 《淄博晚报》刊登了拍卖公告,明确了 拍卖时间、拍卖地点、标的展示时间和地点以及竞买保证金的缴纳办 法. 蓝星东大了解到上述的资产拍卖标的有较大可能为聚氨酯行业 生产经营性资产后,即向公司申请参加竞买.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同意蓝星东大派人员赴拍卖公司了解标的详 细信息,并确定如标的确为聚醚与环氧丙烷生产经营性资产,蓝星东 大可参加竞拍.
2008 年6月6日上午
9 时30 分,在山东公正拍卖有限公司拍卖 厅进行公开拍卖.蓝星东大参加拍卖.最终以
15489 万元(含拍卖佣 金171 万元)的价格竞拍成功山东东大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山东东大 聚合物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 作为聚醚与环氧丙烷生产经营场地的房 地产.本次拍卖中,由于价格等因素,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