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3-08-19 |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本企业拟减持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发 布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下同) ,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本企业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本人/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本企业未将违规 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上述 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收归公司所有.
2、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葛文越、邵蔚、刘峰、申雅维、 杨昊鹏进一步承诺:(1)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2) 1-1-4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 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3、公司股东苏州启明、苏州博璨、架桥富凯、浙江红土、上海红土及深创 投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 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若今后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机构要求本企业/本公司延长股份锁定期,则本企业/本公司承诺无条件按照中 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3)本企业/本公司对 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违 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葛文越及其一致行动人邵蔚、刘峰、申雅维、杨昊鹏和杨 旗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葛文越及其一致行动人邵蔚、刘峰、申雅维、杨昊鹏和杨旗承 诺:(1)在持有上海凯鑫股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上海凯鑫股份,将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 大宗交易、 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