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3-08-19 |
(2)若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 出前
15 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 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3)在持有上海凯鑫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本人合计减持 上海凯鑫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上海凯鑫股份总数的 50%, 且减持价格不低 1-1-5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最低减持价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 调整) ;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上海凯鑫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上海凯鑫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同时本人违反 前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苏州启明、苏州博璨、架桥富凯的持股及减 持意向承诺 公司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苏州启明、苏州博璨、架桥富凯承诺:(1)在 持有上海凯鑫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企业拟减持上海凯鑫股份,将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并严格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2)若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 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3)本企业在持有上海凯鑫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最低减持价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相应调整);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上海凯鑫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上海凯鑫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同时,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作为一致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