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3-08-19 |
600579 收购人: 中国化工科学研究院 住所地: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62 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
19 号 一致行动人:中车汽修(集团)总公司 住所地: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62 号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62 号 签署日期: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收购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及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在 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黄海股份 )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 何其他方式在黄海股份拥有权益.
三、本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 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化工科学院与中车集团同受中国化工集团控制,中车集团持有上市公司 3,000,000 股股份,根据 《收购办法》 第八十三条规定,中车集团为本次化工科学院 协议受让黄海集团 115,429,360 股股份的一致行动人.中车集团已委托化工科学院 依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统一编制和报送收购报告书和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并披露相关信息,并 同意授权化工科学院统一代表收购人在信息披露文件及申请文件上签字、盖章.
五、本次收购是因收购人拟协议受让黄海集团所持全部黄海股份的股份 (115,429,360 股)而导致的. 本次收购将导致收购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收购人将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
六、 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 除本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 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对本报 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1-1-2
七、 收购人的决策机构全体成员共同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1-3 目录 收购人声明.2 目录.4
第一节 释义.6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7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简介.7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及控制关系.11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15
四、相关处罚及重大诉讼或仲裁.16
五、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16
六、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控股股东持有、 控制境内、 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简要情况.17
七、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银行、 信托公司、 证券公司、 保险公 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