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3-08-21 |
1975 年, 在印度的石油工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决定炼厂的产品组合;
向炼厂分配国产和进口的原油;
基于短期供需的预估对进口和储运基础设施进行规划;
具体 执行政府对价格的管制;
监测石油储备帐户(oil pool account) ;
协调市场功能;
组织每月的 工业协调会和供应规划会,制订供应计划;
监测石油工业动态,以获得最优表现. 2002年4月, 石油工业取消管制后, OCC随之被石油规划和分析小组 (Petroleum Planning and Analysis Cell ,PPAC)所取代,PPAC 的职能是分析国际和国内石油市场的价格走势;
预测和评估石油进出口趋势;
维护数据库和信息交流系统以应对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 OIDB 成立于
1975 年,对石油工业的发展提供财政和其他支持.财政支持后来延伸为 对勘探生产、炼油、储运、销售业务提供贷款和无偿资助. DGH 成立于
1993 年,作为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它代表国家利益,对石油公司在石油 天然气上游领域的活动进行监管,并确保国内的油田开发活动符合工程作业要求. 在政府取消对石油工业的管制以后,为了避免石油公司的垄断行为以及出现价格危机, 并确保偏远地区能够获得石油产品,建议成立两个监管部门,分别监管上游和下游.2002 年在 Lok Sabha 提出的石油管制法案(Petroleum Regulatory Board Bill)将两个部门合二为 一,但这一法案没有获得通过.监管机构的目的是促进公平竞争以保护消费者权益,法案赋 予监管机构对石油工业的下游活动进行监管: 对石油及石油产品销售、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的 建设运营、 油气运输设施的建设运营等业务的市场准入进行监管;
确保各个地区都能获得石 油产品;
确保销售公司公布油品最高零售价格;
监管价格并对谋取暴利行为进行纠正;
制订 油品销售及加油站服务规范并进行监督;
依法征收相关费用;
维护石油工业相关活动的信息 数据库以供政府对石油工业的发展规划.
四、 印度石油工业的市场准入制度 外国直接投资可以参与的领域包括:在新的勘探许可政策 NELP 框架下参与油气勘探, 签订产量分成合同(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s) ;
供应原油和天然气;
LNG 的进口和运输;
炼厂建设;
销售包括 LNG 在内的石油产品;
参与储罐和管线等基础设施建设;
交通燃料的 零售. 为了鼓励国内的石油勘探,增加自有储量,确保石油供应安全,政府于
2000 年出台了 新的勘探许可政策(New Exploration Licensing Policy,NELP) .在新的勘探许可政策下,政 府在陆上和海上划出了
47 个区块,进行了两轮招标,供国内外的私人投资者进行勘探.第 三轮共划出了
27 个区块,其中陆上
11 个,浅海
7 个,深海
9 个.2003 年4月,第四轮招 标划出了
24 个区块.第五轮招标也已经开始. 新的勘探许可政策提供了非常有吸引力的条件:和国有石油公司一样公平的竞争环境;
以国际油价为基准签署合同;
零附加税率;
对于深海作业在
7 年里减免 50%的矿产税;
给 予石油勘探和生产和其它基础设施建设一样的地位,即给予
7 年的免税期. 政府允许外资 100%控股私人炼厂,但外国直接投资在公共所有的炼厂中持股不得超过 26%,在销售公司的持股不得超过 74%,在管道公司的持股不得超过 51%. 政府允许私人公司从事石油产品的销售, 只要其每年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