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3-08-22

1999 年11 月3日完成.下一次重新选举将于

2002 年秋季举行,并于2003 年2月6日生效.在此之前,纳比勒・埃拉拉比先生于

2001 年10 月12 日当选,替代已经辞职的穆罕默德・贝德贾维先生. 2.

2000 年2月7日, 吉尔贝・ 纪尧姆法官和史久镛法官分别当选为法院院长和 副院长,任期三年.此外,法院于

2000 年2月10 日选举菲利普・库弗勒先生为 书记官长,任期七年.随后,在2001 年2月19 日,法院再次选举让-雅克・阿 纳尔德先生为副书记官长,任期也是七年. 3. 最后应指出的是,鉴于案件数量的增加,各缔约国为专门案件选定的法官人 数也有增加,目前为

31 名,案件审理工作由

20 个人进行(同一个人常常被任命 为几个不同案件的专案法官) . 4. 如大会所知,国际法院是唯一带有普遍性质并具备一般管辖权的国际法院. 该管辖权是双重的. 5. 首先, 法院必须就各国行使主权, 自愿向其提交的争端作出裁判. 在这方面, 应当指出的是,截至

2002 年7月31 日,189 个国家是《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 其中

63 个国家已根据《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在秘书长处交存了接受书,承 认法院的管辖具有强制性.此外,约有

260 份双边或多边条约规定,在解决这些 条约的适用或解释所引起的争端方面,法院具有管辖权.最后,正如最近一些国 家所做的,各国可根据特别协定将一具体争端提交法院. 6. 大会或安全理事会以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任何其他组织或专门机构均也 可就任何法律问题咨询法院的意见. 7. 在过去的一年中,等待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仍然很多.在1970 年代,法院 在任何时候仅有一或两件案件需要审理,而在

1990 至1997 年间,这一数字在

9 至13 件之间.截至

2002 年7月31 日,法院的备审案件有

24 件. 8. 这些案件来自世界各地,其中

5 件是非洲国家间的案件,1 件是亚洲国家间 的案件,12 件是欧洲国家间的案件,2 件是拉丁美洲国家间的案件,还有

4 件为 洲际性质的案件. 9. 这些案件所涉事项不一.例如,法院的备审案件总表通常包括邻国间领土争 端的案件,当事国请求法院就其陆地和海洋边界或具体地区的主权归属作出裁 定.喀麦隆与尼日利亚、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尼加拉瓜与洪都拉斯、尼加拉 瓜与哥伦比亚和贝宁与尼日利亚之间的

5 件案件属此种情况.另一类常见的争端

2 是一国就其一名或多名国民在另一国遭受的待遇提出指控(几内亚与刚果民主共 和国及列支敦士登与德国之间的案件即属此类) . 10. 其他案件涉及已引起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关注的事件.例如,一架美国客机在 苏格兰洛克比上空爆炸后,法院受理利比亚与美利坚合众国和利比亚与联合王国 之间的争端;

伊朗则指控美国于

1987 和1988 年摧毁其石油平台,并提起诉讼.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与克罗地亚分别在两个案件中,请求就南斯拉夫违反 《1948 年联合国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对南斯拉夫作出谴责.另一方面, 南斯拉夫则起诉八个北约成员国,质疑它们在科索沃所采取的行动的合法性.最后,刚果民主共和国在两个案件中声称受到乌干达的武装攻击. 11. 当然,应适当看待提交法院的案件数量增加和内容多样化的情况,因为有些 案件是相互联系的.例如,有两起诉讼与与洛克比事件有关,而八起诉讼的事由 是北约成员国在科索沃的行动.然而,每一起诉讼都有各自的书状,需要进行翻 译和处理.此外,这些案件提出的法律问题绝非总是完全相同的. 12. 此外,在许多案件中,被告国对管辖权或可受理性提出初步反对意见,或者 在一些案件中提出反诉和请求允许参与诉讼,更不用说请求国――有时甚至是被 告国――请求法院指示临时措施,因此需要紧急加以处理,使得这些案件变得更 加复杂. 13. 如果法院在过去的一年中没有积极持续进行审理,情况肯定更为严重. 14. 首先,法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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