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3-08-22

2001 年10 月23 日驳回了菲律宾于

2001 年3月13 日提出的 允许它参加有关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主权(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一案的请求. 法院裁定菲律宾未能根据《法院规约》第62 条的规定,表明它的利益将在该案 中受到影响.但法院注意到各当事国以及菲律宾发表的看法. 15. 法院于

2002 年2月14 日就刚果民主共和国与比利时之间的案件作出了第二 个裁决.该案涉及比利时司法当局

2000 年4月11 日签发并发送全世界的对当时 担任刚果外交部长的阿卜杜拉伊・耶罗迪亚・恩多巴西的逮捕状.法院在裁决中 认为,比利时签发并向全世界发送逮捕状违反了国际法赋予刚果外交部长的免于 刑事起诉权利和不可侵犯权利.法院还裁定比利时因此必须自行选定方式,撤消

2000 年4月11 日的逮捕状,并通报收到逮捕状的有关当局. 16. 这一裁决结束了一个在国际关系中具有重大影响的争端.在查阅了各国的惯 例、其中包括各国立法和各国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以及国际刑事法庭的规约和案 例法后,法院认为,有关现任外交部长免受外国法庭刑事起诉和不可侵犯的规定 无例外可循,即便外交部长被指控犯有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但法院强调指出, 豁免并不意味着可以逍遥法外;

它指出这些豁免事实上并不妨碍在某些情况下对 现任和卸任外交部长提起刑事起诉, 并举例加以说明. 在进行非常快的审理 (只3有一轮书状,对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例外以及法律依据的审理在同一阶段进行) 后,法院作出了这一裁决. 17. 法院去年作出的第三个裁决涉及维持和平和国际安全. 刚果民主共和国

1999 年在法院起诉卢旺达(在刚果领土上的武装活动) .它在

2001 年1月30 日撤回 起诉后,于2002 年5月28 日再次在法院对卢旺达提起起诉,并同时要求法院指 示临时措施.法院

2002 年7月10 日发出指令,认为,初步看来,它没有管辖权 来据理审理此案,因此驳回刚果关于指示临时措施的要求;

此外,鉴于法院并非 明显没有管辖权,法院同时驳回了卢旺达将此案从清单上删除的要求. 18. 法院在这一指令中指出,一个国家是否接受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与某些行动是 否符合国际法的问题有根本的区别.法院还认为,在任何情况下,各国要对它们 可能要承担责任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负责,尤其要遵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义 务.在这方面,法院注意到安全理事会呼吁在该区域尊重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 的各项决议. 19. 此外,法院还在

2002 年春季长时间公开开庭,听取喀麦隆与尼日利亚间陆 地和海洋疆界一案(喀麦隆诉尼日利亚:赤道几内亚参加诉讼)和利吉丹岛和西 巴丹岛主权(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各案的当事国就案件的是非曲直进行口头 陈述.在起草本报告时,法院已经开始对它这两个案件的审理.目前它正准备听 取南斯拉夫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有关南斯拉夫

2001 年4月24 日向法院提交 的修改法院

1996 年7月11 日判决的请求的口头陈述.法院在该项判决中宣布, 它有审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993 年提交给法院的有关《关于防止和惩处种 族灭绝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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