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3-08-25

(二) 2-2-1-9 2)外汇程序 本次增资均由境内机构股东出资,不涉及外汇事宜. 3)税务程序 本次增资价格为

12 元/股,全部为货币出资,不涉及税务事宜. 4)工商程序

2016 年5月11 日,公司完成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辽 宁省工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 (5)通过股转系统进行的其他非发起人股东的股份转让 发行人于

2015 年7月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鉴于公司申请本次发行与上市 申请已取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经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7 年9月26 日起在全国股转系统暂停转让.自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至前述股票 暂停转让之日期间,公司的历次股份转让系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均为股东自身看好发行人发展前景、 基于对发行人价值的判断进行的交易.

2、发行人税务、外商投资、工商及外汇合规情况 (1)税务合规证明 根据鞍山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8 年2月7日出具的书面证明, 亚世光 电自设立至

2017 年12 月31 日均已按期申报纳税;

在所属期为

2016 年9月1日至

2016 年9月30 日期间内存在一项违法违章登记信息,具体内容为发票联 和发票抵扣联丢失,已责令限期改正,未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 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 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 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丢失发票一般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根据鞍山市开发 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7 年4月18 日出具的前述书面证明,亚世光电上述发票丢 失没有被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其已经对上述事项进行改正. 亚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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