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3-08-25
亚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2-2-1-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408,Ocean plaza

158 Fuxing Men Nei Street,Xicheng District Beijing,China

10003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亚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2-2-1-2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 ・ 深圳 SHENZHEN ・西安 XIAN ・香港 HONGKONG 致:亚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嘉源(2018)-01-055 敬启者: 受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本次发行与上市的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发行与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 已于

2017 年9月18 日就公司申请本次发行与上市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嘉源 (2017)-01-205 号《律师工作报告》及嘉源(2017)-01-206 号《法律意见书》 ,并 已于

2017 年12 月21 日出具了嘉源(2017)-01-341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以下合称 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12 月13日出具的171937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 本所对公司本次发行中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亚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2-2-1-3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 书中的定义一致.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所列各项声明、承诺与保证 以及本所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之依据.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与上市所需要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规范性问题第

13 题(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亚世香港和瑞林投资发起设立发行 人时,终极股东的国籍、身份,是否属于假外资,发行人设立及后续历次股权 变更是否符合外资、外汇、工商、税务管理等相关规定,是否真实足额按时出 资;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 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情况;

(3)补充披 露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说明定价的公允性;

(4)说明新 增股东(包括法人股东的自然人股东)的详细情况等,就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的 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 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在公司任职等 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