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3-08-25 |
(5)请核查说明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资格要求的 情况,是否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的情况、是否按照锁定有关要求进行承诺. 答复: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亚世香港和瑞林投资发起设立发行 人时,终极股东的国籍、身份,是否属于假外资,发行人设立及后续历次股权 变更是否符合外资、外汇、工商、税务管理等相关规定,是否真实足额按时出 资.
(一)亚世香港和瑞林投资发起设立发行人时,终极股东的国籍、身份, 是否属于假外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由亚世香港与瑞林投资于
2012 年发起设 立,具体持股情况如下表: 亚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2-2-1-4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终极股东/国籍
1 亚世香港 JIA JITAO/澳大利亚 2,978.60 59.55%
2 瑞林投资 边瑞群/中国 2,023.29 40.45% 林雪峰/中国 合计 5,001.89 100.00%
1、瑞林投资为中方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 瑞林投资为边瑞群和林雪峰共同出资并于
2012 年3月13 日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于发行人设立时,瑞林投资持有鞍 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2 年3月13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210300005167365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该营业执照,公司住所为高新区千山路
368 号;
法定代表人为边瑞群;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为 电子产品项目投资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边瑞群、林雪峰书面确认,于发行人设立时,边 瑞群持有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于
2008 年9月23 日核发的中国居民身份证, 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林雪峰持有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于
2012 年2月13 日核发的中国居民身份证,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综上,于发行人设立时,瑞林投资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为发行人的中方股东,瑞林投资的股东边瑞群及林雪峰均为中国国籍公 民.
2、亚世香港为外方股东 根据经香港律师陈耀庄律师公证的《公司资料(状况)证明》 、 《公司注册 证书》 (编号:1706862) 、 《商业登记证》 、 《公司章程》 、 《法团成立表格》等文 件,亚世香港系由 JIA JITAO 于2012 年2月17 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成立的公司制法人(商业登记证号码:59422681-000-02-17-8) ,公司名称为 亚世光电(香港)有限公司 ,现任董事 为JIA JITAO,护照号码:E4059370,注册地址为香港上环苏杭街 49-51 号建 安商业大厦
7 字楼,注册法定股本 10,000 美元,JIA JITAO 持有亚世香港全部 股份. 亚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2-2-1-5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 JIA JITAO 书面确认,JIA JITAO 于2011 年1月22 日取得澳大利亚国籍,现持有证号为 E4059370 的澳大利亚护照,为澳大利 亚籍自然人. 根据鞍山市公安局汪峪派出所于
2018 年2月24 日出具《注销户口证明》 (汪所证字[2018]004 号) ,贾继涛(原身份证号为 210303196205220018)户 口已于
2011 年4月18 日因出国定居被注销. 综上,于发行人及亚世香港设立时,JIA JITAO 为澳大利亚籍自然人,亚世 香港为 JIA JITAO 在境外独资设立的企业,亚世香港为发行人的外方股东.
3、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