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3-08-27 |
CHINA ENVIRONMENTAL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中国环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60) 有关建议出售事项之意向书 本公布乃根鲜泄嬖虻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 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作出.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交易时段后,(i)华资及深圳中油 (均为本公 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作为拟定卖方) 与拟定买方订立长春意向书,,
华资及 深圳中油拟出售而拟定买方拟收购长春中油全部已发行股本;
及(ii)深圳中油 (作 为拟定卖方) 与拟定买方订立吉林意向书,,
深圳中油拟出售而拟定买方拟 收购吉林中油51%已发行股本. 本公司谨此强调,建议出售事项须待 (其中包括) 签署长春正式协议及或吉林 正式协议后方告作实,而有关条款及条件尚未协定.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务 请注意,建议出售事项未必一定落实进行,而建议出售事项之最终结构及条款尚 未敲定,仍须待意向书订约方作进一步磋商,因而可能与该等意向书所载者有 异.本公司将於适当时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相关披露规定.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 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他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2 本公布乃中国环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 ,连同其附属公司称 「本集团」 ) 根 愀哿辖灰姿邢薰局と鲜泄嬖 ( 「上市规则」 ) 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 (定义见上市规则) 作出. 本公司董事 ( 「董事」 ) 会(「董事会」 ) 宣布,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交易时段后U (i) 华资企业有限公司 ( 「华资」 ) 及深圳中油洁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中油」 ) (均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作为拟定卖方) 与长春伊通河石油经销有限公司 ( 「拟定买方」 ) 订立一项意向书 ( 「长春意向书」 ) .根ご阂庀蚴,华资及深 圳中油拟出售而拟定买方拟收购长春中油洁能燃气有限公司 ( 「长春中油」 ) 全 部已发行股本 ( 「长春出售事项」 ) .於本公布日期,长春中油之已发行股本由 华资及深圳中油分别持有93%及7%;
及(ii) 深圳中油 (作为拟定卖方) 与拟定买方订立另一份意向书 ( 「吉林意向书」 ,连 同长春意向书称 「该等意向书」 ) .根忠庀蚴,深圳中油拟出售而拟定买 方拟收购吉林中油洁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 「吉林中油」 ,一间由本公司拥有 51%权益之附属公司,其根谢嗣窆埠凸 ( 「中国」 ) 法例注册的合作合营 企业) 之51%已发行股本 ( 「吉林出售事项」 ,连同长春出售事项称 「建议出售事 项」 ) . 就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拟定买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 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 (定义见上市规则) 之第三方.倘长春出售事项 及或吉林出售事项得以进行,本公司将於适当时遵守上市规则之相关披露规定.
3 意向书 长春意向书 长春意向书载有 (其中包括) 下列主要条款U 日期U 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 订约方U (i) 华资,即拟定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