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3-08-27 |
6 先决条件 吉林出售事项将待若干先决条件获达成 (或就吉林正式协议订明可予豁免之先决条 件而言,获吉林意向书订约方以书面豁免) 后,方告作实,有关先决条件包括 (其 中包括) U (a) 吉林中油完成有关吉林出售事项之相关内部批准程序;
(b) 吉林中油余下49%已发行股本之拥有人承诺放弃收购吉林销售股份之优先购 买权;
(c) 深圳中油完成有关吉林出售事项之相关内部批准程序;
(d) 已就吉林出售事项取得一切所需之相关政府或监管批准;
及(e) 签立吉林正式协议. 根忠庀蚴,就吉林出售事项有关吉林中油股权变动之工商变更登记须於二 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进行建议出售事项之原因 本集团从事经营压缩天然气及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管理及经营二极发光体能源管 理合同,以及提供融资租赁及贷款服务. 长春中油及其全资附属公司之主要业务为在中国经营加气站,燃气设备的销售、 安装、维护及技术支援服务.吉林中油之主要业务为於中国经营加气站.董事认为 建议出售事项如落实进行,将可令本集团将其投资变现,并将来自建议出售事项 之所得款项用於加强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董事认为订立该等意向书及进行建 议出售事项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整体之利益. 一般资料 长春出售事项及吉林出售事项如落实进行,按独立基准及根鲜泄嬖虻14.22条 汇集计算时,可能会构成本公司上市规则项下之须予公布的交易.本公司将於订 立长春正式协议及或吉林正式协议时作出进一步公布.
7 本公司谨此强调,建议出售事项须待 (其中包括) 签署长春正式协议及或吉林正 式协议后方告作实,而有关条款及条件尚未协定.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务请 注意,建议出售事项未必一定落实进行,而建议出售事项之最终结构及条款尚未 敲定,仍须待意向书订约方作进一步磋商,因而可能与该等意向书所载者有异.本 公司将於适当时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相关披露规定.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於 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他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中国环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总裁 姬辉 香港,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包括非执行董事为季贵荣先生 (主席) ;
执行董事为姬辉先生 (行政总裁) 、臧峥先生、张传军先生、肖玮先生及汪晓伟先 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胡晓文先生、宫长辉先生及吴蒙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