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3-09-03 |
2 至3件,有的甚至常年不办案,庭长 特别是正庭长的工作量也仅有法 官平均工作量的 10%左右.这种 情况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后迅速 改变,院、庭长办案数量大幅增 加,比例亦明显提升,大部分中 基层法院的院长、副院长的办案 量已达同级法官平均工作量的5%至20%;
庭长的办案量可达法 官平均工作量的50%. 由此可见,各级法院的院、 庭长日常工作任务的安排、时间 的分布和精力投入目前正在发生 一种历史性、实质性的转变.更 为重要的是,院、庭长办案机制 改革推进了法院内部权力结构的 改变,让司法责任的承担更加明确,也让通常意义上的以院庭长为 代表的法官更充分地履行审判职能,这对中国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司 法效率的提高具有显著作用. 不过,虽然当前院庭长办案机 制改革推进得如火如荼,并取得一 些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 要进一步厘清或解决. 一是院庭长办案能否做到真办 案、实质性办案,而非挂名办案. 毫无疑义,要求院庭长办案就是要 其真正地、实质性地办理案件,即 应当将时间、精力与资源真正投入 到案件审判中去.例如,院庭长担 任主审法官或审判长的,要亲自阅 卷并制作笔录、主持庭审、组织评 议、撰写 (签署) 法律文书等;
参 审案件的,要审阅案件材料、参加 庭审并按庭审分工履行职责、参加 评议等.但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 还存在一些院庭长挂名办案、委托 他人办案的不良现象.在当前司法 改革已为推进院庭长办案合理划定 数量,并提供诸多保障机制的前提 下,院庭长仍然不办案、少办案或 者挂名办案,这显然是应当坚决杜 绝的.我们认为,如果院庭长无法 做到真办案、实质性办案,轻则在 绩效考评时作不利评价,重则可以 要求其退出法官员额. 二是应当明确院庭长办理什么 类型的案件.院庭长办案究竟是办 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还是小 案、简单案件?对此问题予以明确 界定事关院庭长办案机制改革的成 败.我们认为,院庭长通常是法院 优秀的法官,无论是专业素质和业 务水平,还是司法经验,抑或是与 其他机构、人员的沟通协调能力等 方面,其往往比普通法官更胜一筹.因此,院庭长回归法官角色本 位,应当鼓励其以重大、复杂、疑 难案件或在区域范围内有社会影响 力、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为主要抓 手,犹如 好钢用在刀刃上 ,显然 更能发挥院、庭长的职业优势,并 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当然,鉴于 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特殊性, 若将院庭长的办案类型限定于此, 可能会遭遇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的 冲突问题.所以,在院、庭长办案 满足最低限度数量要求的前提下, 应当以保证办案质量为主,不宜对 数量做过高要求.亦即院庭长办案 的核心在质,不在量. 三是院庭长 (带头) 办案后, 其审判权和管理权的关系如何协调.例如,院庭长的工作到底是以 审判为主,还是以管理为主?也就 是院庭长的职责岗位是继续维持管 理型而非审判型,还是带头作为合 议庭审判长发挥积极作用?院庭长 回归办案法官的角色是大势所趋, 因此在审判权与管理权的关系上, 一方面,如果院庭长对于普通法官 办案能力特别是办理重大、复杂、 疑难案件的能力有所担心,那么则 应当更多地承担起亲自办理此类案 件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