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3-09-14

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658 万股,成立时由原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全部认购,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折 合成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1658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 计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如下:

5 序号 发起人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吴开传 净资产 913.3174 55.06

2 张家港保税区安迪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净资产 339.5238 20.48

3 张家港保税区华凯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净资产 167.0635 10.08

4 严彩萍 净资产 81.1905 4.90

5 陶建明 净资产 39.6825 2.39

6 蒋惠山 净资产 23.8095 1.44

7 东吴并购股权投资基金 (上海) 合伙企业 (有限 合伙) 净资产 20.00 1.21

8 钱凤英 净资产 19.8413 1.20

9 盛霞 净资产 19.8413 1.20

10 张瑞 净资产 19.8413 1.20

11 王支章 净资产 7.9365 0.48

6 12 白晓勇 净资产 5.9524 0.36 合计 - - 1658.00 100.00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 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 《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7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 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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