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2013-09-15

3 2.0.11 再生材料 建筑垃圾处置后加工形成的可再次使用的原料, 包括再生粉料、 再生骨料等. 2.0.12 再生粉料 建筑垃圾处置后加工形成的公称粒径小于 0.16mm 的颗粒.再生粉料分为非 活性再生粉料和活性再生粉料. 2.0.13 再生骨料 再生骨料包含再生粗骨料和再生细骨料. 再生粗骨料为由建筑垃圾中的混凝土、砂浆、石或砖瓦等加工而成,粒径大 于4.75mm 的颗粒. 再生细骨料为由建筑垃圾中的混凝土、砂浆、石或砖瓦等加工而成,粒径不 大于 4.75mm 的颗粒. 2.0.14 再生制品 以再生材料为主要原料,加工生成的各类产品,包括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其构 件、再生骨料砂浆、再生混合料、非烧结再生砖和砌块(墙板) 、烧结再生砖和 砌块等. 2.0.15 再生骨料混凝土 掺加再生骨料配制而成的混凝土. 2.0.16 再生骨料砂浆 掺加再生细骨料配制而成的砂浆. 2.0.17 再生混合料 含有回收沥青路面材料的混合料. 2.0.18 非烧结再生砖、砌块、墙板 以再生骨料为主要原料,按一定比例掺加水泥、粉煤灰或其他外加剂、掺合 料等,经搅拌和压制成型后,采用蒸压、蒸养或自然养护而成的混凝土砖、混凝 土砌块和混凝土多孔墙板. 2.0.19 烧结再生砖和砌块 以废弃泥浆、工程渣土(废弃的淤泥、粘土或页岩等) 、废旧砖瓦为主要原 料,经焙烧而成的多孔(空心)砖或砌块. 2.0.20 轻物质

4 再生细骨料中表观密度小于 2000kg/m3 的物质. 2.0.21 轻质物 建筑垃圾中所含的木材、塑料、防水卷材、纸质物等密度较小的有机物.

5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行源头减量化和无害化原则,严禁混入污泥、生活 垃圾、工业垃圾和危险废弃物等. 3.0.2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循环经济规 划,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工业园区和城市新区建设等结合,科学规 划,兼顾近期和远期衔接,合理利用土地. 3.0.3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布局遵循 全面覆盖、运距合理、总量控制 的原则,根据区域内建筑垃圾存量和预测的增量等统筹确定.其生产规模和处置 能力应满足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3.0.4 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 范》CJJ-134 的有关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在源头对建筑垃圾实施分类收集.

2 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的各方会签、终点结算制度,实行运输过程的流向和总 量管控,严禁偷倒、乱倒.

3 根据建筑垃圾种类、质量、特性,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的收、付费制度.废 弃泥浆、装修垃圾的排放应付费. 3.0.5 建筑垃圾应遵循优先就地利用的原则.其资源化利用的优先次序宜按表 3.0.5 确定. 表3.0.5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优先次序 类型 资源化利用优先次序 工程渣土 回填;

作为场地覆盖或园林种植用土;

再生利用 废弃泥浆 固化回填;

再生利用 工程垃圾 再生利用;

回填 拆除垃圾 再生利用;

回填 装修垃圾 分类回收;

再生利用 3.0.6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技术装备和安全、稳定的 设备保障系统.可结合建筑垃圾原料特点、再生产品类型和性能指标,选用适宜 的处置工艺.鼓励采用先进的处置技术,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 3.0.7 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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