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3-09-19 |
4、内核委员审核 2016年3月9日, 保荐机构召开内核会议,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项目进行审核. 参加本次会议的内核委员包括李秀敏、 李和军、 李锡亮、 李小华、郑重、黄岩、张利国共7人,符合规定人数.在本次内核会议上,内核 委员听取了项目组就项目情况的全面汇报. 项目组就内核委员提出的问题进行了 陈述和答辩. 会后项目组就内核委员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了书面回复,并对申报 3-1-1-8 材料进行了补充、完善.
(二)内核意见 保荐机构关于永福设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内核会议于2016年3月9日召 开, 经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内核会议通过了对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 3-1-1-9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 审慎核查, 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 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就如下事项做出承诺:
(一)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 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 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 保证本发行保荐书、 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 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3-1-1-10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 、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一)2016 年2月2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 《关于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 、 《关于制定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 各项议案. 发行人于
2017 年2月1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期限的 议案》等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