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3-09-19 |
(二)2016 年3月15 日,发行人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 《关于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A 股) 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 、 《关于制定公司章程 (草案) 的议案》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 各项议案.
2017 年2月27 日, 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关 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期限的 3-1-1-11 议案》等议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上 述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 权范围及程序均合法有效, 发行人已就本次股票发行履行了 《公司法》 、 《证券法》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行人进行逐项核 查,并确认: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 《创业板管理办法》 的规定, 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 并确认发行人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公司于
2015 年7月31 日由永福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 设立,公司前身永福有限成立于
1994 年3月1日.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公司成 立之日起计算,已满
3 年.
2015 年7月22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5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全体股 东一致同意福建永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并以福建永福 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截至
2015 年2月28 日的净资产 230,232,055.00 元为基准,折 成股本 102,000,000.00 元,剩余净资产 128,232,055.00 元转为资本公积.2015 年7月31 日,公司取得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35000010000753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上述出资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核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15]第114626 号《验资报告》 .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 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 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项之规定. 3-1-1-12
(二)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 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大华审字[2017]007714 号) ,确认发行人经审计的
2016 年度、2015 年度、2014 年度归属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7,329.95 万元、5,779.71 万元、6,295.96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