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3-09-26 |
25 条的协定注释中 如果纳税人的异议表现为正当的 具体含义. ? 修订第
25 条第
1 款以准许 MAP 请求可以对任一缔约国的主管税务当局提出. ? 各国承诺会阐明 MAP 和国内法救济措施之间的关系,包括就此发布明确的指引. ? 明确税款缴纳和相互磋商程序之间的相关问题,包括对第
25 条协定注释的可能修改以明确在 MAP 结案之前暂 停税款缴纳程序.
1 请参见 Multilateral Strategic Plan on 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s: A Vision for Continuous MAP Improvement ( http://www.oecd.org/site/ctpfta/map-strategic-plan.pdf )
2 请参见 http://www.oecd.org/ctp/38061910.pdf ? 明确相互协商程序的时间限制问题,在税收协定第
25 条第
2 款中加入 无论缔约国本国法律中有任何时间限制 条款,任何所达成的双边共识都应当被履行 的表述. ? 修订第
7、9 和25 条的协定注释,以明确在海外进行自发调整时能够通过 MAP 解决双重征税问题. 若争议案件进入相互协商程序,则确保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讨论稿指出,通过 MAP 来解决税收协定相关争议的一些主要障碍其实是受制于 MAP 程序相关的问题,包括缺乏原则性的 方案来指导解决 MAP 案件;
缺乏与主管税务当局间合作主导的、透明的和良好的工作关系;
缺乏一个有效的解决机制 (例如涉及 MAP 的仲裁程序);
与多边 MAP 和预约定价相关的问题;
以及在 MAP 过程中对于利息和罚款的考量. 随着 BEPS 项目工作成果的陆续出台以及新的税收协定和转让定价法规的公布,上述障碍很可能会变得越发显著. 讨论稿探讨了诸多的解决方案选项以克服这些障碍,其中很大一部分都围绕采用经合组织针对有效双边协商程序手册中所 述的最佳范例.讨论稿也探讨了与 MAP 仲裁程序相关的主要政策和实际障碍,以及解决相关障碍的可能方案.另外,讨 论稿明确指出,并非所有的经合组织国家都有意愿采用强制性的 MAP 仲裁方式;
有鉴于此,讨论稿也提出了相应的可能 解决方案:即建议各国能够考虑制定符合自身国情的 MAP 仲裁程序适用范围,从而鼓励各国能采用具有限定范围的 MAP 仲裁条款,并且对第
25 条第
5 款进行修订以允许在特定情况下递延 MAP 仲裁程序.讨论稿同时要求对 MAP 仲裁决策的 默认形式进行具体的论述(例如,遵从独立意见仲裁的方式还是采用 棒球仲裁 的方式). 纳税人迫切需要有效的机制以解决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国际税收争议是长期困扰纳税人的关键问题之一.虽然讨论稿承 认这个问题在全球化进程急速加快的环境下确实存在,也指出了涉及多边争议会发生的情形,但是讨论稿并没有提出切实 可行的解决方案.讨论稿列举了三种会发生多边争议的情形:(1)三边争议(当A国企业通过其在 B 国的常设机构将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