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3-09-26 |
1、由于长假期间的人 流峰值过高,如果要有效地吸 纳这些购买力,就必须大大地 扩张在旅游设施以及其他相关 服务上的投资,而这些扩建的 设施在平时势必会闲置起来;
商家于是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 地.
2、由于旅游活动过度地集 中在长假期间,这导致平时游 客减少;
换言之,长假旅游 挤 出了 常规旅游业务. 这是人为制造的季节性的 不稳定. 祸不单行,这时,一个不 大为人注意的因素开始发挥作 用了, 它使长假经济雪上加霜. 这就是《劳动法》中关于假期工 资的规定: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 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 十四条第三款). 其实质是,要求 劳动者不仅只能工作特定的天 数与小时,而且要求他们必须在 指定的日期统一休假,对那些在 这些日期不安排休假的单位进 行惩罚. 这与我国此前通行的休 假制度是显著不同的. 以前,各 单位可以选择在节假日上班,而 在平时的特定日期休息;
可以制 度性地调休,也可以一次性地调 休;
而且员工还可以灵活地积累 假期,然后自主选择进行一次性 长休. 这些安排都不会给单位造 成额外的经济负担. 可能连立法 者自己也没有完全意识到的是, 这条规定是对我国休假制度的 一个重大改变,而且它没有提供 例外与豁免,也就是说,它不分 行业,不分具体情况,要求普遍 实行这个规定. 在没有实行长假制度之前,这条法律的副作用并不明 显,可是长假制度一实行,加之 全国上下的法治观念都在增强 之中,对法律的执行更加严格 了,其消极后果也就暴露出来 了. 这就是:服务于旅游者的 那些商家,慑于该法所施加的 经济负担,在长假期间不得不 减少雇佣人手,缩减相关商品 与服务的供应,或至少不能放 开手脚,扩大供应,使之与需求 量相匹配. 在一些行业(例如 餐馆业),由于需要支付的工资 如此之高,而产品价格又是被 管制的,以致销售量越大,亏损 就越严重. 结果是,在长假期间, 全国的旅游市场发生了暂时的然 而却极为严重的供应不足. 春节 期间的三亚把这个效应演绎得最 为淋漓尽致:违法宰客现象横行, 而开张的餐馆却寥寥无几. 原因 很简单:守法生意没法儿做. 面对这样一种供应状况,旅 游者能不叫苦连天吗? 而悲剧不 但没有结束的迹象, 伤口上还要 继续撒盐.
2012 年,交通运输部 宣布,在长假期间,小型客车在全 国高速公路免费通行. 这条行政 规定不但是对财产的横征暴敛, 而且通过对旅游者的引诱, 把假 日的拥挤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不知那些不明就里的官老爷 们有没有发现, 正是在这条规定 之后, 媒体上掀起了鞭挞长假模 式的高潮.因为,劳动人民的节日 已经近于被完全破坏了. 如今众说纷纭, 可是很少有 人意识到, 破坏劳动人民节日的 正是这些表面上维护劳动者利益 的法律与政策. 简单的供求平衡 道理在这里最需要被重新提及, 并重新用来指导政策的制订. 首 先应当取消的就是交通运输部的 荒诞政策. 如果交通部有意减轻 车主的经济负担,办法多得很.例如,可以减少甚至免除车船税.交 通运输部迟迟不收回成命, 只是 不想认错而已. 发行 免费通行 券 所涉及的实际金额较低,而成 本则相对过高, 因此是个徒添烦 扰的主意. 其次,需要注意到,在 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的情况下, 对于长假方案的调整余地已经不 大. 连续五天的假期是很容易凑 成的,七天也是如此.春节长假不 宜再延长. 过春节的习俗严重加 剧了我国经济的季节性波动,造 成资源浪费, 其合理的趋势应该 是淡化, 政府部门也就更不必强 化它了. 十一 长假对于削减春 节人流的峰值也是具有正面作用 的.长假制度原本不必实行,现在 既然已经实行了十几年, 全国的 旅游系统也已经为此调适了十几 年,还是维持现状的好,假如又贸 然取消, 那些业已扩展的设施又 将闲置, 这便又会对业界造成新 的 忽悠 . 总之,笔者认为,休假 方案也许可以微调, 但不宜再有 任何大动作了. 关键则在于扩大假日期间相 关商品与服务的市场供应,这是下 一步调整中应当树立的主要思路. 市场供应丰富了, 不那么拥挤了, 旅游者吃、住、行、游都方便了,价 格降下来了, 幸福感必将提升,抱 怨也就会减少. 笔者认为,扩大供 应的首要举措就是废除 《劳动法》 四十四条第三款. 最低限度是该条 款为与旅游相关的行业提供豁免, 即增加 为休假活动提供服务的单 位不在此列 一句. 由于普通大众 的休息时间就是这些单位的工作 时间,它们正是从别人的休假中赚 取收入的,这是它们的本分,因此, 这样的修正并不能视为对于其中 员工的休息权的侵犯. 国家不强制 要求补偿,并不等于各单位一定不 会补偿. 为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各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 订补偿办法. 有人正在呼吁推行强制休年 假的制度. 这些人可能并未仔细 地研究《劳动法》. 四十四条第二 款规定: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 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支付不低于 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这意味着《劳动法》原本明确赋予 调休制度以合法性的, 只是由于 第三款的严厉规定, 才使得调休 在一定程度上遭到了破坏. 第三 款的修改与弱化, 将使调休制度 重新得到加强. 对于那些希望通 过积攒假期来进行集中休假旅行 的员工来说,这将是一个福音.加 之许多单位都已经自愿地实行了 年假制度, 在此情况下, 笔者以 为,还是少让国家再插手为妙. 险资运用新规并非简单 松绑 漆志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