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3-10-02 |
1 张 银行承兑汇票遗失,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现予 公告.
一、 公示催告申请人: 石家庄市藁城区鑫利化工有限公 司 .二 、公示催告的票据:银 行承兑汇票号码
3100005126813264、 出票人山西潞安集团潞宁煤业有限责任公 司、 收款人宁武县陈半沟开源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付款行为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支行、 票面金额捌万元整、 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12日、 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7月12日、 票据持有人石家庄市藁城区鑫利化工有限公司.
三、 申报权利的 期间: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四、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利害关 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将依法作 出判决,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 转让该票据的行 为无效. [山西]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港忆建设 (集团) 有限公司因遗失或被盗或灭失 银行汇票1张 (票号00100041-
20695763、 金额5万元、 收款人为 启东市财政局、 出票行为农业银行上海沪太支行、 出票日为2017 年10月27日) ,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 现依法予以公 告. 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无 人申报权利, 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 期间, 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泰兴市卫星金属附件厂因遗失银行汇票号码为
31300051 43939891 的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记载: 出票日期为 2017年5月25日, 到期日2017年11月19日, 票面金额为伍万元 整(50000元) , 出票人为仙居县鸿泰泵业有限公司, 付款行为台 州银行, 收款人为浙江省仙居县双狮铸造厂. 背书人 (1) 浙江省 仙居县双狮铸造厂, 被背书人山东淄博迪生电源有限公司;
背书 人(2) 山东淄博迪生电源有限公司, 被背书人泰兴市卫星金属附 件厂 (即最后持票人、 申请人) ]立即停止支付, 向本院申请公示 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 现依法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 2月23日期间, 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无人申报 权利, 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 间, 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仙居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元氏县元德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号码 为10300051
23345224 的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记载: 出票日期 为2015年8月10日, 到期日2016年2月10日, 票面金额为壹拾 万元整 (100000元) , 出票人为浙江车头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付款 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 收款人为江苏八 巨药业有限公司. 背书人 (1) 江苏八巨药业有限公司, 被背书人 府谷县凯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背书人 (2) 府谷县凯乐商贸有限 责任公司, 被背书人元氏县元德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即最后持票 人、 申请人) ]立即停止支付,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 理, 现依法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期间, 利 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将依法 作出判决,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 转让该票据权 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仙居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安徽中科光电色选 机械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 对其遗失的汇票号码为 31300051-42779522, 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出票日期为 2016年10月26日, 出票人为张家港保税区汉港达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 收款人为湖北富宜山水经贸有限公司, 最后持有人为安徽 中科光电色选机械有限公司, 付款银行为汉口银行~口支行的 银行承兑汇票, 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 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 报权利. 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