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3-10-03 |
1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BTM NEW MATERIALS GROUP Co.
, Ltd.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签订《最高额保 证合同》,为2016 年2月22 日至
2019 年2月22 日期间,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 东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之间签署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 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被担保债权 的最高本金余额为 8,000 万元人民币 ? 本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 合同》,为2016 年2月22 日至
2019 年2月22 日期间,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山西东 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 列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该合同项下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2,500 万元 ? 广东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和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均尚未在该等《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与相关银行签署具 体业务合同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1、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 司 )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于
2016 年2月22 日签订了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宁波
2016 人保 0005).根据该《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临)2016-007
2 高额保证合同》规定,该合同项下的主合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分行(债权人)与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广东东睦新材料有 限公司(债务人)之间,自2016 年2月22 日起至
2019 年2月22 日止 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 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该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在2016 年2月22 日起至
2019 年2月22 日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构成该合同之主 债权.该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捌仟万元;
该合同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该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两年. 截至本公告日,广东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尚未在上述《最高额保 证合同》项下,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签署具体业务合 同.
2、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于
2016 年2月22 日签 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6 信甬鄞银最保字第 HB206 号).该合同规定:为确保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债权 人)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债务 人),在2016 年2月22 日至
2019 年2月22 日期间所签署的形成债权 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即 主合同 ) 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的履行,保障其债权的实现,本公司愿意为债务 人履行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该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 为债权本金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和其相应的利息、罚息等及其他所有 应付的费用.该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该合同项下的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至本公告日,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尚未在上述《最 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具体业 务合同.